广东梅州,男子酒后欲留宿在情人工作的饭店与情人私会,结果在洗澡时不慎触电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将饭店等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饭店承担20%的责任。饭店不服,表示饭店贴有“非本店人员禁止使用电热水器”的提示,男子与情人在饭店内偷情违背公序良俗,且无视擅自使用饭店的热水器等,饭店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梅州市中级院)
据悉,已婚男子肖某与某饭店管理人员兼服务员张某系朋友关系,两人相识约7年之久。
2年前的一天晚上,肖某和朋友在张某的饭店吃饭,饭后又和张某相约一起外出去吃夜宵。
当天晚上11点许,肖某和张某吃完夜宵再次回到饭店,肖某欲在饭店留宿。结果在淋浴室洗澡时,触电身亡。
事后,肖某的家属将饭店和热水器厂家告上法庭,索赔198万余元。
为了查明事故的具体原因,肖某家属向法院申请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饭店内“插座”接地线安装不符合要求,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增压泵”内部电线的绝缘层破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增压泵”的不当安装也是造成本次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又经调查案涉的热水器、增压泵及电力设施由饭店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下半年安装,饭店的经营者未安排人员去维护管理热水器、增压泵及电力设施。涉案“增压泵”的生产者系某水泵厂,由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水泵厂及饭店均需要承担责任,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增压泵”的监制人,没有做到尽职尽责,应与某水泵厂承担连带责任。
肖某在事发前进入淋浴房想洗澡不存在过错,饭店认为其已张贴了“非本店人员禁止使用电热水器”的提示,但该提示系张贴在浴室入口过道的洗水盆旁边,并非贴在里面淋浴房的电热水器边,不能排除该张贴系饭店事后张贴。
此外,饭店的经营范围仅是提供餐饮服务,但其工作人员张某允许外人在此留宿,表明饭店的经营者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应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某水泵厂及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0%的责任,饭店承担20%的责任。
核定肖某家属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某水泵厂及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限期赔偿肖某家属138万余元损失,饭店限期赔偿肖某家属17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饭店不服提起上诉。
饭店认为:第一、肖某擅自进入饭店的私人区域是为了跟张某约会,肖某婚内到其他异性处留宿,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一审判决却避而不谈,认定肖某无责,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肖某当天大量喝酒,反应能力、身体协调性大幅下降,不排除其洗澡时将水撒到开关、插座处造成触电。
第三、试想,如果小偷到涉案场所偷东西意外触电身亡,难道小偷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案涉热水器、增压泵及电力设施是由饭店之前的老板安装的。饭店仅提供餐饮服务,且仅在餐点时段才会有客人前来。根本无法预见到深夜有人使用洗澡设施,且饭店已经张贴了相关告示禁止非员工使用。
第五、事发后接到张某的求助后,即与两位朋友一同赶往现场提供帮助,也已经尽力履行了救助义务。
第六、尽管是张某将肖某带至涉案洗澡房,但是其并没有接待肖某职责。张某私下与肖某在饭店约会是其个人行为,且明知饭店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留宿并允许肖某使用热水器,对肖某的死亡结果有过错。
第七、非正常经营时间及非消费者私自进入饭店的人员,不能苛求饭店做到全方位防范。一审法院显然认定饭店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不符合饭店经营管理的实际,强行将员工个人行为归责于饭店,无端增加了饭店的负担。 ……
二审法院怎么判呢?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某水泵厂及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就肖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饭店的过错大小上存在不同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饭店没有对外提供住宿服务。在正常情况下,顾客用餐结束后应该离开饭店,而不是留宿在该饭店冲凉。但是,事发当晚,肖某在饭店的行为与正常的餐饮消费行为不符,应认定肖某对案涉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虽然饭店主张案涉热水器及相关设备是上一手经营者安装,但是,在饭店接手经营后,热水器及相关设备的管理维护责任则应由饭店承担。
而据饭店的经营者的陈述饭店由其与张某等人合股,应视为张某具有管理处分饭店冲凉设备的权利外观。肖某经张某知情同意使用案涉冲凉设备的行为,应与没有取得任何同意擅自使用饭店设备的行为有区别。
案涉事故的发生,表明饭店在保障冲凉设施安全使用方面存在疏漏,应认定饭店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饭店为个体工商户,饭店的经营者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陈述,张某既是占股的合伙人,又是员工,饭店认为张某存在责任,如有依据,可选择合伙人内部分担责任,或者选择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员工主张追偿权。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某水泵厂及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0%的责任、饭店、肖某各担10%。
改判饭店限期赔偿肖某家属8万余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