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王好人,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2345XXX,户籍所在地:XXXXX,现居住地:XXXX X,联系方式:138XXXXXxX 被控告人:王坏人,男,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54321XXX,户籍所在地:XXXXX,现居住地:XX XXX,联系方式:183XXXXXXX 控告事项 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王坏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生效判决及执行立案情况 [具体日期],贵院作出[案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针对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之间的[具体案由]纠纷,依法明确了被控告人向控告人履行[具体的给付义务内容,如支付欠款金额、交付特定财物等]的法律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控告人却始终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控告人于[申请执行日期]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执行立案日期]予以执行立案,案号为[执行案号] 。 二、被控告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的事实 在执行过程中,经控告人多方调查取证,发现被控告人王坏人在判决生效后,存在明显的转移财产行为,以逃避执行义务。具体表现为:被控告人于[具体转移财产日期],在未告知控告人及执行法院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财产名称,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通过[转移方式,如低价转让、无偿赠与等]的手段,转移给第三人XX。 经进一步核实,被控告人在转移财产之前,其财务状况显示完全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能力。例如,[列举被控告人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显示其转移财产前账户内有大额存款、拥有多套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等] 。但自转移财产后,被控告人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控告人的合法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多种情形,其中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王坏人在明知负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恳请贵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控告人王坏人的刑事责任,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此致 X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控告人):王好人 2025年X月X日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王好人,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2
濮铭评趣这个事
2025-02-06 17: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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