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58岁高中男老师开车送女学生回家,在半路上停车后,对女学生动手动脚,刚好被经过这里的女学生家长发现。事后,男老师被撤职、开除党籍,还被教育局清出教师队伍。可男老师不服,声称这并非事实,学生家长是想敲诈自己!遂将教育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法院经两次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龙某58岁,是一名高中教师,在2019年下乡支教时,认识了受害人小翠。
2022年3月的一天,龙某再次遇到了小翠,此时的小翠相比3年前,长高了不少,也漂亮了很多。
两人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偶尔也会聊上几句,甚至还存在开几句玩笑话的情况。
事发时,龙某驾驶私家车,以送小翠回家,为其辅导作业为由,在半路上停下,在车内开始对小翠动手动脚。
没想到,过程中小翠的父母刚好经过这里,制止了龙某的行为,后向当地教育局进行举报。
后教育局对龙某做出撤销职务、清出教育队伍,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
不仅如此,龙某还被开除党籍。
事后,龙某不认可该处罚,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而且对方父母存在敲诈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龙某将教育局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龙某与小翠之间虽然存在联系,但是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以讨论学习为主,两人就是正常的师生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龙某提交了两人的聊天记录,用来佐证自己的诉求。另龙某认为,教育局对自己做出的处罚,并没有事实依据,应该撤销。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教育局对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不得对龙某进行行政处罚。
教育局辩称:
结合龙某的行为,以及小翠父母的供述,教育局经调查后,认定龙某存在有违师德的行为。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第(2)项的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另查明,在2019年,龙某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警告过,故龙某存在前科,对于龙某的处罚也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撤销教师资格证并无不妥。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龙某是否存在猥亵他人的行为。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龙某与小翠的聊天记录,小翠父母的证词,以及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认定龙某存在有违师德的行为。
有关部门对龙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综上,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龙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