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江西,18岁男子被分手后,认为14岁男生抢了自己女朋友,深夜带人

重瓦下庆 2025-02-08 13:19:42

“冲动是魔鬼!”江西,18岁男子被分手后,认为14岁男生抢了自己女朋友,深夜带人报复男生,结果在殴打男生过程中,反被男生用水果刀连捅10刀致轻伤一级。事后,男子向男生及其父母索赔4.2万余元损失。男生及其父母辩称,男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据悉,18男生的何某被女友分手,得知女友与自己分手后与刚满14岁的男生李某在一起,心生怨恨。

数月前的一天凌晨4点多,何某听说李某在一酒店,遂带着数名朋友前往酒店寻找何某。

到了酒店后,何某先是用朋友的电话给李某打电话,让李某下楼与自己见面,后见李某不愿意下来,言语威胁、恐吓李某。

李某无奈下楼,刚到酒店大厅就被何某一把搂着脖子带出酒店。何某的朋友见状便上前劝架,但是没有成功。

随后,何某扇了李某的头、脸两下,虽然李某没有还手,但是又继续用手扇打李某的头部。

何某又一连又扇了李某头部4、5下后,怎料,李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何某一连捅刺了10刀。

何某吃痛,将李某推倒,而后见自己手里有血,让朋友骑电动车将自己送医治疗。

何某的一名朋友在送何某去医院的途中,何某从电动车上摔倒在地,其他朋友遂拨打了120,将何某送医治疗。事后经鉴定何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7条同时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李某刚满14周岁,即便构成故意伤害罪未致人重伤死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某一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该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由于《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正是因此,何某而后将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等等共计4.2万余元损失。

然而面对何某的控诉,李某及其父母则辩称事发当天,何某因认为李某抢了其女朋友,凌晨4点多,带着4、5个人找李某的麻烦。

何某已经成年,但是李某才刚满14周岁,李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又受到何某的威胁、挟持和辱骂和殴打且打不过何某的情况,才在恐惧和慌张的过程中持刀自救,情有可原,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确实可以免责,但是是不是正当防卫,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的意图。

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具体到本案,何某虽然找事殴打李某在先,但是并未对李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李某持刀连刺何某十刀,很显然具有报复的何某的意图,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过虽然法院并没有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指出《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认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人与人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不应当好勇斗狠。

何某因不正确的婚恋观对李某产生怨气,并主动挑衅李某,其率先动手殴打李某,在李某没有动手时,仍持续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反击,何某被李某用刀捅伤,何某旺对自己受伤有较大过错,

何某用手扇打被告李某,并未对李某造成实质性伤害,李某在遭到殴打时,其进行反抗时直接使用杀伤力较大的刀具,且用刀捅了何某10刀,主观恶意较大,对何某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加之经调查,李某长期携带刀具,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均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何某损失60%的责任。

核定何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法院判决李某限期赔偿何某2.5万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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