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妻子外出打工把女儿托付给丈夫照顾,丈夫却强迫7岁女儿和他发生关系整整10年,直到妻子打工回来他才停止侵害。5年后,女儿22岁,丈夫再次对女儿实施不轨,女儿忍无可忍把事情告诉母亲。妻子无法接受找丈夫理论,丈夫反而威胁母女不准向外透露。妻子偷偷录音作为证据报警,检察院以强 奸罪提起公诉。丈夫认为,事情已经过了15年已无证可查,反而要求母女提供证据证明她对女儿有过不轨,法院这样判了!
22岁的小黄出落的如花似玉,她买了新裙子,在自己的房间里更换。
她站在镜子前脱掉身上的衣服,无意中在镜子里发现,一双眼睛正偷偷的从门缝里看着她。
小黄迅速拿起衣服往身上套,却被突然闯进来的亲生父亲从背后抱住。
他一只手捂住女儿的嘴,强行往床边拖,小黄奋力挣扎,连抓带咬和父亲搏斗。
老黄仓皇逃出女儿的房间,小黄胡乱穿上衣服,浑身筛糠缩在角落里发抖,忍不住嚎啕大哭。
小黄哭着把自己10多年来的委屈,一股脑的给母亲哭诉。
母亲安静下来后,确定女儿说的都是真的,一口气没上来差点晕死过去。
她怎么都想不到,自己把女儿托付给丈夫去挣钱养家,女儿却被亲生父亲糟蹋了整整10年。
她的心如同玻璃,瞬间碎成一地!
10年前,亲戚的店里招女工,工资给的比较高,张女士和丈夫商量后,决定跟着亲戚去外地挣钱。
丈夫老黄在当地有一份安定的工作,工资虽然不高,好在时间却很自由,正好可以照顾7岁的女儿。
就这样,张女士把7岁的女儿托付给丈夫自己去了外地,虽然经常电话联系,有时也会视频,但假期只一年只有一次。
过年才有10天假期,可以回家和丈夫、女儿团聚。
而老黄在妻子外出后,生理上无处发泄,就盯上了只有7岁的女儿。
他强行和女儿发生关系,小小的女孩孤立无援,还被威胁如果让别人知道就打死她。
孩子被打怕了,就算母亲回家也不敢敢吐露半点口风。
而老黄也特会装,在妻子回家那几天表现的特别好,既是好丈夫,又是好父亲。
几年后,小黄已经懂得男女之间的那些事,她多次试图反抗和躲避。
却被父亲管的死死的,她无力反抗和摆脱恶魔之手,只能在痛苦和无助中苟活。
幸好在小黄17岁那年,张女士打了10年工攒下了一笔积蓄,终于回家陪伴女儿和丈夫。
在她回来之后,丈夫生怕自己做下的肮脏事被妻子知道,赶紧收敛了自己的行为。
女儿也由此解脱,但10年的噩梦仍在心里留下了阴影,永远无法解脱。
5年后,小黄已经22岁,他出落的亭亭玉立,长成了成熟的大姑娘。
没想到老黄却贼心不死,在妻子出去办事时,偷看女儿换衣服。
再次忍不住试图对女儿实施不轨,小黄拼命反抗他才没有得逞,她把这些年的屈辱告诉母亲。
得知丈夫对女儿做下禽兽之行,张女士的天塌了,她找丈夫对质,并偷偷录音,随后报警。
母女俩坚定信心,绝不放过这个恶人。
警方介入后对小黄做了鉴定,小黄已非处女。
尽管有录音,老黄却咬死不承认,曾对女儿对女儿做下的事。
他认为只要自己不吐口,事情都过去了这么多年,谁也拿他没办法。
法庭上,老黄倒打一耙,说录音是妻子和女儿为了陷害他,故意诱导和逼迫他说出来的话,不能作为证据。
自己的本意是想逼迫女儿不要老待在家里,应该出去社交,把自己嫁出去。
那么,事情已经过去了15年,在只有录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呢?
1、老黄强行与未成年女儿发生关系,并在多年后仍试图对成年女儿实施不轨,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老黄利用父亲的权威和暴力手段,对年幼且无力反抗的女儿实施性侵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2、张女士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但其证明力需要综合考虑获取方式、内容完整性、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因素。
此外,小黄的陈述、身体鉴定结果等都可能作为辅助证据来支持案件的认定。
3、法院判决
虽然案件过去了多年,但强 奸罪的追诉时效较长,且老黄的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仍应受到法律制裁。 老黄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且对女儿的侵害具有持续性,即使过去了15年,仍未超过追诉时效,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虽然老黄在庭审中否认了犯罪事实,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果,认定了老黄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判处老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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