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自从父母离婚后,一直跟着母亲生活,20多年未再见过父亲。可谁知父亲患了恶性肿瘤后,竟突然要求男子承担医药费,以及支付2000元/月的赡养费。男子不服,认为父亲已经再婚生子,且未尽到对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资格要求自己给医药费和赡养费。万万没想到,男子拒绝后竟被父亲告上了法院,而法院的判决耐人寻味。
(案例来源: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小林正在上班,突然接到了母亲黄某打来的电话,黄某在电话那头低声哭泣:“你爸他回来了。”
“我爸?他还回来做什么?”小林气愤的问道。
原来,小林之所以如此气愤,是因为在小林刚上小学那会儿,父亲老林与母亲黄某离婚了。之后老林未再出现在小林的生活中,他和母亲黄某搬到了乡下和外公外婆一起居住。
后来小林听说老林重新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了孩子,这让小林对老林产生了痛恨之心。
时间一晃20多年过去了,小林在母亲的抚养和帮衬下,终于在30多岁时成了家,之后还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此后,一家四口人定居在了镇江。
然而小林怎么也没想到,老林会在20多年后突然找上了门。
当小林请假回到家后,看到了老林佝偻着腰,不停地咳嗽着,看来是已经病入膏肓了。
老林表示自己因为看病花了不少钱,而现任妻子和女儿没钱再在支付医药费了,但他自己还想多活几年。
黄某见前夫如此可怜,动了恻隐之心,念在夫妻这么多年的份上,她让不情愿的小林带着老林去看了病,并为老林垫付了9000元的医疗费。
可谁知老林却额外要求小林继续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及支付2000元/月的赡养费。
小林对此十分不满,他认为老林当年抛弃了自己和母亲,现在却来蹬鼻子上脸了,于是他和老林大吵了一架,丢下老林独自回家了。
万万没想到,一个星期后,小林突然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老林竟然以小林不赡养为由,将其起诉了,要求小林承担4万元的医疗费,并且每个月都要给他2000元的赡养费。
面对老林的诉请,小林在法庭上辩解称:
1、《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我在上小学时,老林就与我母亲离了婚,之后未曾支付过抚养费,他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
如果老林能把那么多年的抚养费补上,我不介意承担一些赡养费。
2、《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老林再婚后又有了女儿,虽然是继女,但老林将她抚养成人,那么作为继女,应当履行对老林的赡养义务。
老林要求我一个人承担2000元/月的赡养费,这相当就是再让我一个人赡养老林,凭什么继女就不用赡养?
3、我上有老母亲要赡养,下有孩子要抚养,还有房贷和车贷要还,压力也十分大,对于老林提出的2000元/月的赡养费,我实在无力负担。
法院的意见是:
1、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这两种义务之间并非承上启下,并不具有关联性。
也就是说,即便父母对未成年女子未尽到抚养义务,也不影响女子成年后,应当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本案中,老林并非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小林出生到老林与黄某离婚,这期间老林一直抚养着小林,有十年之久。
虽然老林离婚后,未再对小林支付过抚养费,但并不能说老林没有抚养过小林的事实。
而且小林以及黄某本来有权向老林主张抚养费的,但二人并未主张过,视为自动放弃了权利。
现今小林已经成年,则无权再向老林主张抚养费。
2、老林现在体弱多病,且失去了劳动能力,小林作为老林的儿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鉴于老林在离婚后的20多年里,未曾回去看望过小林,父子二人的感情也已经出现了裂痕,所以小林可以不履行对老林生活上的照顾,但是小林仍应当履行探视义务以及支付赡养费。
最终,法院依据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小林的经济能力,酌情判决由小林支付老林的自费医疗费2000余元;每月支付老林赡养费1000元;每个月最少探望老林一次。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