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王博新买了辆豪华小汽车,弟弟王诚眼红不已。他假装有急事,把哥哥的车借走,却偷偷把车抵押了三万块,然后人间蒸发。王博几天后才发现车没了,找弟弟找不到,找收车的付建要车,付建却让他拿三万来换。王博无奈,只好把付建告上法院,法院最终给出了公正判决。
(来源:都市时报)
王博靠着自己的双手,一点一滴地积攒下了些积蓄。最近,他更是下血本买了辆新车,那车锃亮锃亮的,开在路上格外拉风。王博对这辆车爱不释手,每天都得擦上好几遍,生怕沾上一点灰尘。
王博的弟弟王诚,从小就机灵,但心思也特别多。他看哥哥买了新车,心里那个痒,就像猫爪挠心一样。
他心想:哥哥这车这么新,我要是能开上几天,那该多好!可是,他知道哥哥宝贝这辆车,肯定不会轻易借给他。
于是,王诚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他假装有急事,找到哥哥说:哥,我有个朋友出了点事,急需用车,你看能不能把你的车借我用一下?
王博一听是急事,也没多想,就把车钥匙递给了弟弟。
王诚拿到车钥匙,心里那个美,他开着哥哥的新车,在路上疯狂地飙了一圈,然后就把车开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
原来,他早就联系好了一个收车的付建,打算把车抵押出去换点钱。
付建看到这辆新车,眼睛一亮,问:你这车打算卖多少?
王诚心里盘算着,这车至少值18万,但他只想快点拿到钱,于是随口说:三万就行。
付建一听,心里乐开了花,这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他也没多问,就给了王诚三万块钱,然后把车开走了。
王诚拿着三万块钱,心里那个得意,他觉得自己真是太聪明了,轻轻松松就搞到了这么多钱。可是,他忘了,这车是哥哥的,他这么做是违法的。
几天后,王博发现弟弟还没还车,心里开始有点着急了。
他打电话给弟弟,弟弟却支支吾吾地说:哥,车……车我借给朋友了,过几天就还。
王博一听,心里有点不踏实,但他也没多想,就等着弟弟还车。
可是,等啊等,就是不见弟弟还车。
王博开始怀疑了,他四处打听,终于得知了真相:弟弟把车抵押给了付建!王博一听,气得差点晕过去,他赶紧找到付建要车。
付建却一脸无辜地说:这车是你弟弟抵押给我的,我给了他三万块钱,你要想拿回车,就得给我三万块钱。
王博一听,急了:这车是我的,我弟弟没权利抵押!你快把车还给我!
付建却摇摇头:你不给钱,休想拿车!
王博无奈,只好把付建告上了法院。王博提供了买车时的发票、车辆登记证等证据,证明这辆车是他的。
而付建也拿出了抵押合同和转账记录,证明他是从王诚手里买到这辆车的。
一、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王诚作为弟弟,并没有权利处分哥哥王博的车辆,但他却假装有急事借走车辆,并私自抵押给了付建,这就构成了无权处分。
那么,付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呢?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在这个案件中,付建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完成了交付,但他很难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受让人。
因为车辆的价值明显高于他支付的价格,他应当意识到这辆车可能存在问题。
因此,付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不享有车辆的所有权。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在这个案件中,付建从王诚手里买走了车辆,但实际上这辆车是王博的。
付建的行为导致王博失去了车辆,而自己却获得了利益。
因此,付建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这个案件中,王博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付建返还车辆。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证据情况。最终,法院判决付建不享有车辆所有权,必须归还车辆给王博。
如果付建愿意归还车辆,那么他还需要按照每天一定的标准支付王博车辆使用费。
这是因为付建在无权占有车辆期间,导致王博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诚无权处分哥哥的车辆,他的行为构成了无权处分。而付建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由于价格悬殊,他很难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受让人。因此,法院判决付建不享有车辆所有权,必须归还车辆给王博。
如果付建不愿意归还车辆呢?
那么,他就需要按照车辆的折旧价值支付给王博相应的款项。在这个案件中,王博的车辆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折旧后的价值应由法院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如果付建不愿意还车,他就需要按照法院评估的折旧价值支付给王博。(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迷茫
非法买卖不是无效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