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李浩发现好友赵明给自己的妻子王莉发送暧昧信息,一怒之下与赵明决裂,并要求互删好友。一年后,李浩与王莉起诉离婚并分居,某日竟偶遇王莉与赵明散步。李浩追赶赵明,赵明为脱身跳下斜坡摔伤,李浩又打了赵明几拳并报了警。李浩被拘留后离婚,不料赵明却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浩和王莉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他们的生活平静而幸福。然而,这一切都在李浩无意间发现好友赵明给王莉发送暧昧信息的那一刻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李浩和赵明,曾是无话不谈的好兄弟,他们一起长大,一起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
然而,当李浩看到赵明发给王莉的那些暧昧信息时,他无法相信,自己的好友竟然会背叛自己,而且还是和自己的妻子。
李浩是个性格直爽的人,他无法忍受这种背叛。他立刻找到赵明,质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
赵明却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李浩一怒之下,与赵明决裂,并要求二人互删好友,以后再也不要联系。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一年过去了。李浩和王莉的感情也因为这件事而出现了裂痕,最终他们选择了起诉离婚并分居。李浩心灰意冷,他觉得自己失去了一切,包括友情和爱情。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了意外。某天晚上,李浩独自一人在街上散步,突然看到了王莉和赵明并肩走在前方。他们的身影在路灯的映照下显得格外刺眼,李浩的心中顿时涌起一股无名之火。
他快步走上前去,想要问个明白。然而,赵明一看到李浩,就像见了鬼一样,撒腿就跑。李浩岂肯罢休,他拼命追赶着赵明,想要抓住他问个究竟。
赵明慌不择路,跑到了一个斜坡边。他回头看了一眼紧追不舍的李浩,心中一横,纵身跳下了斜坡。斜坡虽然不高,只有一米五左右,但赵明还是摔伤了两处。
李浩见状,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快感。他觉得自己终于出了一口恶气,让赵明尝到了背叛的滋味。然而,当他看到赵明躺在地上痛苦呻吟时,心中又涌起了一丝不忍。
但李浩的怒火并未完全熄灭,他走上前去,对着赵明的头脸部狠狠地打了几拳。赵明被打得嗷嗷直叫,却无力反抗。
李浩打完之后,心中感到一阵空虚和迷茫。他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为什么会对曾经的好友下手。
这时,周围的群众已经围了上来,有人报了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将李浩带走了。
李浩被拘留了几天,期间他一直在反思自己的行为。他觉得自己太冲动了,太不理智了。然而,事已至此,他也无法挽回。
不久后,李浩和王莉正式离婚了。他失去了家庭,也失去了好友,变得一无所有。他以为自己会就此沉沦下去,但生活总是充满了惊喜。
就在李浩以为自己已经走到人生低谷的时候,赵明却将他告上了法庭。赵明认为自己的伤残是李浩造成的,因此要求李浩赔偿25万元。
一、赵明的摔伤与李浩的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赵明的摔伤并非李浩直接导致。根据案件描述,赵明是在被李浩追赶的过程中,自己选择跳下斜坡以逃避追赶,从而不慎摔伤。
这里,赵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明知跳下斜坡可能存在风险,却仍然选择这一行为,因此,其摔伤的主要责任应在于自身。
然而,李浩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了赵明摔伤的诱因之一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李浩的追赶行为直接导致了赵明处于紧急避险的状态,且赵明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受伤,那么李浩的追赶行为确实与赵明的摔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在此案中,赵明有多种方式可以避免被追赶,如主动解释、报警等,因此,李浩的追赶行为虽为诱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二、李浩殴打赵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李浩在赵明摔伤后,对其头脸部进行了殴打,这一行为明显构成了对赵明身体健康权的侵犯。
无论赵明之前的行为如何,李浩都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非采取暴力手段。
同时,我们要注意到,赵明在送熟人回小区门口时偶遇王莉,其主观上并无过错。
但李浩却因之前的恩怨,对赵明产生了不合理的怀疑,并采取了暴力行为,这是不可取的。
三、双方的责任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此案中,赵明未能妥善处理与李浩之间的恩怨,选择逃避导致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而李浩在追赶过程中,对赵明实施了殴打行为,也存在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酌定李浩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赵明6万余元,这一判决是合理的。它既考虑了赵明自身的主要责任,也体现了对李浩过错行为的惩罚。
李浩在上诉时提出,他只应对赵明头脸部的损伤承担责任。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无法区分赵明治疗骨折和头面部损伤的费用,且李浩的追赶行为是赵明摔伤的诱因之一,
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