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的一个女性朋友跟他借15万,男子说借可以,但如果逾期还不起,女子就做他3年的女朋友,这样2人都不吃亏,面对这样荒唐的要求,女子人穷志短,没生气反而答应了,还签了协议,可还了2个月就没钱了,也不同意跟男子在一起,男子觉得自己被耍了,愤怒的把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2022年,李先生的一个女性朋友徐女士找到他,寒暄几句后直奔正题,开口要借15万应急。
李先生当时愣了一下,但很快就爽快的答应了,徐女士顿时喜形于色。
因为在她来跟李先生借钱之前,被人婉拒好几次了,李先生是她最后的救命稻草,一看他答应了,她心里如释重负,觉得李先生还真够意思。
但李先生话锋一转,说借钱可以,可钱借出去了,能按时偿还还行,也有逾期还不上的情况,亲兄弟还明算账呢,因为钱财纠葛,连朋友都做不了的大有人在。
徐女士一听,李先生这是有顾虑呀,他是担心自己到期没钱还呢,还是有钱也不还呢?
她赶紧信誓旦旦保证,自己不是言而无信的人,一定能按时守约,让李先生把心放在肚子里?
李先生微微一笑,直接拿出纸笔,开诚布公的对徐女士说:这样吧,我们签一个分期还款协议,你按时还了就好,但如果逾期没还,你要给我当3年的女朋友,到时候钱就不用还了,等于一年你赚5万,挺划算,咱们都不吃亏。
徐女士闻听当场愣住了,她没想到李先生竟能提出这样的要求,亏她还把他当朋友,他却落井下石,趁火打劫。
徐女士心里五味杂陈,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但徐女士着急用钱,当时处在水深火热中,她没有退路,虽然李先生的提议很荒唐,但她还是忍辱答应了,并签了协议。
可钱到手后,头2个月,徐女士说到做到,都是一分不差按时还款,但只还了2个月,她就再也还不起了。
也不知道徐女士是真还不起,还是有钱不还?毕竟李先生的条件太有辱人格,徐女士把他当朋友,陷入困境时才会找到他。
而他不但不拉一把,还趁人之危,要求徐女士以身相许,当3年女朋友,也就是做他3年的女人,这太埋汰人了。
如果说李先生一直倾慕徐女士,他们男未婚女未嫁,也说得过去,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哪怕李先生一口回绝,不借给徐女士钱,她都不会这么生气。
可能触碰到了徐女士底线,让她彻底看透了李先生这个人,决定跟他撕破脸不还钱,但也拒绝做他女朋友,彻底耍起无赖。
具体是那种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对于李先生来说,人财两空,他的如意算盘落空,他才不会吃这个亏。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徐女士告上法庭,曾经的朋友对簿公堂,要求徐女士要么还钱,要么履行协议。
那么,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诉求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先生与徐女士之间的协议包含“如逾期未还钱,徐女士需做李先生3年女朋友”的条款。这一条款明显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侵犯。因此,该协议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尽管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即关于成为女朋友的条款无效,但徐女士仍有义务按照协议中的有效部分,即借款和还款条款来履行。
她没能按时偿还全部借款,因此需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徐女士作为借款人,没能按时归还全部借款,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面临强制执行等后果。
李先生与徐女士之间协议中的“以身相许”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徐女士需依法承担还款责任,李先生有权要求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签订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尊重他人的尊严和自由。
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徐女士需偿还李先生借款。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