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出门旅游,遇到一个女老乡,对方说自己遇到点问题,男子给女子报了旅行团,订了回家的机票,还给女子转了2400元,女子说回家就把这7300元还给男子,可2年过去,女子都没还款,人还找不到了。男子气坏了:我看她朋友圈,她家里面的条件比我还好,7000块都不给我,也一直不吭声。
(来源:都市报道)
郭先生是个普通的上班族,平时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出门旅行,2023年,他终于有了闲暇时间,报名参加了一个前往西藏的旅行团。
蓝天白云之下,连绵的雪山、广袤的草原、以及那些错落有致的藏式村落,每一处都让他流连忘返。最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这趟旅行中,他还遇到了一个跟自己志同道合的老乡小张。
小张是个性格开朗、笑容甜美的女子,年龄与郭先生相仿。在旅行团中,她跟郭先生一样,是一个人出门旅行。
在远离家乡数千里的高原之上,听到熟悉的乡音,两人瞬间拉近了距离。他们开始用家乡话交谈,从家乡的美食谈到沿途的风景,话题不断,相谈甚欢。
就在跟团旅行快要结束的时候,郭先生决定继续留在西 藏旅行,而小张却面露难色,她告诉郭先生,自己很想继续旅行,但是遇到点问题,手里没钱支付接下来的行程了。
郭先生听后,二话不说,替小张支付了3700元的跟团费用,并额外转了2400元给她做零用。此外,他还贴心地为小张订了回家的机票。
小张感动不已,她跟郭先生保证:一回到家就把这7300元还给郭先生。
之后的行程,两人依旧相处愉快。等旅行结束,两人都回到河南后,郭先生见小张迟迟没有还钱,就主动联系了小张。
一开始小张说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过几天就把钱还给郭先生。郭先生等了好几天,小张还是没有还钱,他再次联系小张,小张又找借口搪塞了过去。
就这样,左拖右拖,2年过去,郭先生都没有要回这7300元,并且他打电话、发信息给小张,小张都不接的。
郭先生实在没了办法,决定寻求媒体的帮助。他联系了当地的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找到小张,让她履行承诺。
记者试着联系小张,可对方并未接电话,只能给对方留下信息,让她看到郭先生的信息后,给予回复。
郭先生气愤难平:本来出去旅游开开心心的,我感觉这样真的很恶劣。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郭先生和小张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郭先生可以要求小张返还这7300元。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旅行的过程中,郭先生替小张支付了3700元跟团费用,订了1200元的机票,另外还给小郭转了2400元。
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小张有跟郭先生说“没钱,过完年转你”等字眼,说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小张是承认这笔借款的。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小张回家后,那么小张应当遵守约定,在回家后,就把这7300元返还给郭先生,但她迟迟没有还,还拖了2年。
郭先生可以将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并且借贷纠纷的诉讼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郭先生和小张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23年,这两年,郭先生一直有催小张还款,但是小张并未有任何的回应。
如果一直迟迟要不回这笔钱,郭先生应当尽早把小张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诉讼时效期,而拿不回这7300元。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小张应当把借款还给郭先生。
另外,出门在外,应当保持适当的警惕性,不要把大额钱财借给自己不熟悉的人或者朋友,借钱容易,还钱难。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