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夫妻结婚4年多没有孩子。收养了一名女婴。10年后二人离婚。女孩给女方抚养。之后双方因抚养费发生矛盾。男子心中不满,就找到孩子亲生父母,偷偷为双方做了亲子鉴定,并告知真相。女孩亲生父母把养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案子先后经过两审,结局却截然不同。
冯艳和程旭结婚四年多,还没有孩子。亲戚朋友都为他们着急。
2009年,亲戚找到冯艳,说有户人家第三胎女儿想要送人。问她是否愿意收养?
冯艳大喜,四年来,她看到别人家的孩子,稀罕得不得了。如今,有机会让她抚养孩子,这是求之不得的好事。
他们为孩子取名小媛。
冯艳买来很多小孩玩具和漂亮衣服,她要把女儿打扮得漂漂亮亮的。
或许是大意,或许是无知,他们虽收养了小媛,却一直没去办理收养手续。这也为以后的冲突埋下伏笔。
冯艳和程旭没有孩子,抱养小媛后,他们的家庭氛围应该比之前更好。
但遗憾的是,十年后,二人的婚姻却走到尽头。
2019年,二人离婚,约定小媛归程旭抚养。
离婚后的冯艳思念女儿,整晚失眠。她担心女儿吃不好穿不好。她对女儿牵肠挂肚。
两年后,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彼时,小媛愿意跟着母亲生活。于是法院判决小媛由冯艳抚养,程旭承担孩子各种费用的一半。
从那之后,二人经常因为抚养费发生矛盾。
或许是心有不甘,或许是存心报复。程旭没有跟前妻好好沟通,反而多方打听小媛亲生父母的消息。
最终,他联系上小媛亲生父母穆某和胡某。
他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她和穆某夫妇的血液样本做亲子鉴定。并且把鉴定结果送给穆某夫妇。
原来,当年穆某和胡某生下小媛时,已经有一儿一女。这才把小媛送人。
他们把女儿送人。当知道女儿被冯艳照顾的很好时,理应心生感恩。
但穆某夫妇看到亲子鉴定后,没有理智思考,应该去感恩冯艳。
相反,他们做了一个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举动。
穆某和胡某居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冯艳和小媛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他们要让小媛回到自己身边,以弥补多年来的亏欠之情。
当冯艳收到传票时,她惊呆了,她没想到穆某夫妇居然会这样。想当初,是穆某夫妇自愿要把女儿送人,可15年后,他们却要把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15年的女儿夺走,简直岂有此理!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穆某和胡某夫妻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做人应该讲诚信,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人行走时间的不二法宝。
一个讲诚信的人自带光芒,人们会觉得他办事靠谱,愿意接近。
当初,穆某夫妇已经有一儿一女,所以第三胎出生时,他们想把女儿送人。
他们是成年人,既然作出这个决定,就该知道以后会面临什么。
我们都知道,抚养一个小婴儿到十五岁,这中间要付出多少的心力和经济。
程旭通知穆某夫妇,明显是为了报复前妻。
穆某夫妇在得知真相后,应该感恩。可他们却起诉冯艳,试图要回女儿。
他们这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
2、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凡是在民法典颁布前的民事纠纷,应该使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冯艳和程旭是在2009年抱养小媛的,应根据1998年颁布的收养法。
《收养法》第六条第四款: 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冯艳2009年收养小媛时,只有26岁,没达到法律规定的30周岁。
而且,冯艳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因此,冯艳和程序跟小媛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冯艳不服,和小媛一起上诉到中院。
3、冯艳认为:
小媛出生7天,就由自己收养。
多年来,自己对小媛像亲生女儿般疼爱。就为照顾小媛付出很多精力和心血。
小媛也很黏自己,自己和小媛虽然不是亲生,却胜似亲生。
程旭因为跟自己有矛盾,私自去找穆某夫妇,在自己和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提取小媛血液样本做亲子鉴定,不仅侵犯到女儿的隐私权,还涉嫌违法。
因此,请法院驳回穆某夫妇的诉求。
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根据邻居和亲友作证,冯艳和小媛的母女关系稳定。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既然穆某夫妇说小媛是他们亲生,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
但穆某夫妻却并未拿出权威证据。
唯一的一份亲子鉴定,是在校园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份鉴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第三,小媛已经15岁,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养母共同生活。
本着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穆某夫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