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酒后挪车时,与物业保安吵了起来,把保安气得当场报了警。后民警介入调

午夜游民 2025-02-11 09:53:40

湖南长沙,男子酒后挪车时,与物业保安吵了起来,把保安气得当场报了警。后民警介入调解,结果闻到了男子身上有酒味,于是找来交警对其做了酒精检测,仪器显示数值为170.8mg/100ml。后交警以男子醉驾为由,吊销了他的驾驶证。可男子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在小区内挪车,交警没有管辖权,故要求撤销处罚。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晚,张先生收到朋友的邀请去聚餐喝酒。在聚餐期间,物业突然打来电话,称张先生的车停放在小区的施工区域,导致无法继续施工,所以要求张先生回来挪下车。

无奈之下,聚会只得早早散场。可回到小区后,张先生因为被物业打扰聚餐一事,对物业十分的不满,所以在挪车过程中,张先生并不配合,气得保安忍不住骂了几句。

张先生见保安骂人,就和保安杠上了,对着保安就开骂。保安气不过,直接打电话报了警。

没过多久,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可在调解过程中,民警闻到了张先生身上有很重的酒味,于是询问其是否喝酒。

在得知张先生的确喝了酒后,民警联系了交警过来处理此事。而交警对张先生做了酒精检测,仪器数值显示为170.8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之后,交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张先生的驾驶证进行了吊销处理,这说明张先生在5年内,不得再重新取得驾驶证。

此外,张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原则上要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理,但鉴于张先生是在小区内挪车,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所以警方未按照犯罪对张先生进行处理。

可即便如此,张先生还是不服,他认为自己在小区内挪车,而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所以交警队没有管辖权,没有资格来进行处罚。

交警队辩称: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道路是否符合醉驾认定中的道路,需要先确认小区内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根据调查发现,张先生所在小区并不是封闭式小区,外来车辆是可以随时停放在小区内的,只需要缴纳一定的停车费。

由此可见,张先生小区内的道路,符合醉驾认定中的道路的标准。

因此,交警队对张先生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的意见是:

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故应当由行政机关证明实施的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且执法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交警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交警在执法时向张先生证明了正式警员身份,并且由两名正式警员对张先生的行为作出认定,且告知了张先生对结果不满可以复议或诉讼。

因此,从程序上来讲,交警队的执法程序并没有问题。

此外,交警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张先生的醉驾行为进行处罚,属于有法可依。

2、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张先生醉酒后挪车是否属于醉驾,应当从其小区是否允许社会车辆进入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交警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张先生所在小区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

由此可见,张先生的行为的确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

最后,通过此案可以知道,哪怕是酒后挪车也最好不要有,虽然酒后挪车可能不会按照犯罪处理,但是行政处罚还是会有的,这不但会被吊销驾照,而且5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惩罚还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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