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与女网友在母亲出租屋吃饭喝酒后,女网友回KTV上班并又喝了不少酒。

滨培看法 2025-02-12 23:50:34

浙江金华,男子与女网友在母亲出租屋吃饭喝酒后,女网友回KTV上班并又喝了不少酒。次日凌晨0时许,女网友下班后回到出租屋并服用治疗鼻炎的药物。事后二人又喝两瓶多的红酒。凌晨4时许,男子因家人催促离开出租屋。可8时许,女网友却因喝过酒的情况下又服用药物导致呕吐,并因此造成呕吐物被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案发后家属将男子及房子的主人,告上法庭索赔95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段某17周岁高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18周岁时,在广东务工的段某经朋友介绍回到浙江某KTV工作并住在公司宿舍。

段某因过敏性鼻炎到医院就诊时,医生给其开出治疗鼻炎用的异丙嗪等药物。

段某19周岁时,网上认识男子程某。二人认识一段时间后,多次相约线下见面。每次见面时,程某都会与段某吃饭并到段某工作的贩量式KTV,与其喝酒唱歌。

程某母亲吴大妈在某小区名下有一套房子,平时由程某管理出租等相关事宜。

租客退租后,为了方便与刚认识两个月的段某见面,程某不再出租母亲的房产。

事发当天晚上,程某以亲自下厨为由,邀约段某到其母亲的房子处,吃饭喝酒。

用餐期间,程某主动给段某一把房门钥匙,让其不想住公司宿舍时,可以搬过来免费居住。

用餐结束后,段某拿着房门钥匙回公司上班。期间,段某又喝了不少酒。

晚上22时30分,程某驾车回到母亲的房子处,等段某下班过来与其见面。

次日凌晨0时30分,段某下班并持之前取得的房门钥匙来到事发现场与程某见面。

二人见面后,段某因鼻子不舒服从自己的包内取出包含有异丙嗪成分的药物服用。

之后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又喝起了红酒。截止到程某离开时,二人共同饮用了两瓶多的红酒。

4时30分,程某因家人电话催促,先行离开。程某离开时提醒段某,如果不在这住,记得要关好门窗等。

8时许,程某因不放心回到现场。可谁料,程某进入房间后却发现段某头朝下趴在沙发上且地上有呕吐物。

程某见状,立即上前将段某的身体翻回,见其脸、鼻处均有呕吐物且已无反应的情况下,程某拨打120求助。

可120医护人员到场处置后,现场就确认段某已经死亡。程某随即又拨打110。

后经鉴定,段某系因在酒精及含异丙嗪成分药物作用下胃内容物倒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家属为此支付5千元鉴定费、案发后程某也先给家属支付了2万元。

公安机关认为,程某并非医护人员,其不明知酒精与含异丙嗪成分药物相互作用会导致胃内容物倒吸,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程某事前知道段某服用的药物含有异丙嗪成分,故其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

即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但家属认为,二人在酒后独处一室,此事并不简单,并据此申请复议。

上级部门经复议后,支持公安机关的决定。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据此,家属以程某明知段某吃饭、上班时已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仍与其共同饮酒且在共同饮酒后又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共计95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家属将房子的产权人即程某母亲吴大妈也列为被告人,并以吴大妈未尽到房屋管理义务,允许陌生人留宿也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程某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事前知道段某服用的药物包括有异丙嗪成份,且其并非医护人员,其亦不明知酒精和异丙嗪相互作用会导致胃内容物倒吸的后果。因此,其并不存在过错。

吴大妈辩称:

其将自己的房子交给自己的儿子使用管理何错之有?且其也不明知段某会在自己的房子内留宿,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程某与段某共进晚餐时已经共同饮酒且明知段某上班时又大量饮酒,可程某在此情况下,仍与段某喝了两瓶多的红酒,之后又在明知段某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照顾义务,独自离开现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其次,程某母亲吴大妈对于段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对于家属要求吴大妈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事发时段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连续大量喝酒的危险性,可其仍然为之,故其自身要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一审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程某侵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等因素,酌定其承担40%赔偿37万元的责任。

即核减已支付的2万元,程某还应赔偿家属35万元。

一审宣判后,程某和段某家属都提出上诉,但二审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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