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男子不满妻子私自拿出70000元帮助娘家人,一气之下与妻子协议离婚。没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19 15:50:21

江西抚州,男子不满妻子私自拿出70000元帮助娘家人,一气之下与妻子协议离婚。没想到因分割财产产生纠纷,男子对此耿耿于怀,欲报复前妻,遂从家中携带菜刀、锤来到前岳父家门口,并拉下电闸。前岳父出门查看时,男子上前用锤子和菜刀砍、锤前岳父,并造成前岳父轻伤二级。事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男子提起公诉。可男子却辩称,自己患有抑郁症,且案发后没有逃跑,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胡某与万某结婚后,万某经常从家里拿钱给娘家人,引起了胡某的不满。两人于2012年协议离婚,各自开始新的生活。

没想到离婚之后,万某又从胡某的银行卡中,取走了7万元交给了她的父母,等万某觉察到后,立即向万某索要。

万某自燃不会同意,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胡某越想越生气,决定报复万某,于是从家里拿着菜刀、锤,乘坐摩的来到前岳父家门口,并将家中的电闸拉下。

前岳父发现家中停电,于是出门进行检查。胡某趁机上前,用菜刀、锤不断的攻击前岳父,并扬言,要把前岳父从楼上扔下去。

前岳父大声求救,引起了邻居的注意。胡某见人越来越多,匆忙逃离了现场返回家中。

报警后,前岳父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而胡某也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

事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胡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胡某因与前妻万某产生经济纠纷,从家中携带菜刀等前往前岳父家中,意欲对其进行报复,主观恶意明显。

2.经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前岳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身体。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的行为,伤害行为的对象一般是他人的身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胡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某辩称:

1.关于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胡某对此事实无异议。

2.本案系家庭经济纠纷,因万某私自转走胡某银行卡中的7万元,与胡某产生报复心理存在因果关系,故万某自身也有过错。

3.胡某离婚后患有精神抑郁症,且在案发后并没有逃逸,认罪态度良好。

4.案发后,胡某的家属积极参与赔偿并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及鉴定费共计7230.19元。万某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予以刑事谅解。

综上,胡某请求法院从轻进行判决。

法院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是否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法院审理时认定,胡某对家庭琐事没有冷静处理,对前岳父构成轻伤二级,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且得到被告人胡某的认可。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到本案,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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