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的丈夫生病,她向未来的亲家借了9万元。后来儿女的婚事没有成,女子就只还了对方4万,便谎称丈夫病故,不愿意再还钱,还称在恋爱期间收到的转账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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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瑛看着病床上的丈夫,心疼不已。现在最重要的就是凑够医药费,好让丈夫能够得到良好的治疗。
可是所有亲朋好友都借了个遍,钱还是不够,这可怎么办呢?于是,她只能开口向自己未来的亲家借钱。
而未来的亲家也曾经是自己的好朋友,她之前是不愿意开口的,因为自己女儿和对方儿子正在谈恋爱,如果掺杂了金钱往来,反而对这两人的感情不好。
不过丈夫已经病成这样,而对方又是自己最后的救命稻草,所以她放下面子向未来亲家张君借钱。
对方也很爽快地借给了她,还让她放心,说:“以后两家人就是一家人了,不分彼此,现在把人治好才是最关键的。”
第一次借的钱不够,有了上次张君的表态,李瑛又再次向他借钱。这两次借下来一共9万,并且李瑛承诺资金周转开了就立马还给对方。
而张君心想,以后你的女儿是要嫁过来的,这点钱算什么呢?你拿着用就行了,我们还分什么彼此?
这两家的联系完全是靠儿女们的婚姻大事牵扯着。然而,女儿在和张君的儿子交往过程中发现诸多不适,于是最后提出了分手。
而对方儿子也是个骄傲的人,既然觉得不合适,分就分吧,给彼此一个体面,互相安好。
两个孩子痛痛快快地就分开了,可是大人这边怎么办呢?如果没有这两笔借款,那也无所谓,回归到之前的关系就行。但现在有借款,而且李瑛的丈夫病后还需要调养,所以经济一直比较拮据。
不过,张君眼看未来的儿媳妇没了,便向李瑛索要这两笔借款。一来心中也有点气愤,二来觉得借款就是借款,索要理所当然。
李瑛也知道自己该还对方钱,毕竟儿女的事情他们也阻拦不了,但是手头拮据,她东拼西凑,凑到了4万先还给对方。
张君也了解对方的情况,剩余的5万也没有急于索要。不过几年过后,对方没有还钱的意思,于是他就起诉了李瑛,要求归还剩余的5万。
李瑛实在拿不出钱来,于是就打感情牌,说:“自己的丈夫都不在了,你们还让还钱,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
张君却说:“我是真金白银给你的呀,你没有救回你的丈夫与我们何干呢?并且后来才得知你的丈夫不是好好活着吗?你用这样的方式不还钱,这是道德的问题啊。”
李瑛见谎称丈夫病故被识破了,那就直接说:“这笔钱是我女儿和你儿子恋爱时转给我们的,这属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应该视为赠与,就不应该归还。”
张君听到后觉得可笑,“这笔钱又不是我儿子转给你女儿的,是我借给你的,怎么就扯上了赠与二字?”
最后,法院认为这件事可以进行调解解决,于是就安排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这件事。法院强调,借款是借款,借了就得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其实李瑛也知道这个道理,只是生活拮据,确实还不上后就想赖账。但既然对方已经起诉了自己,她也没有办法,只得承诺再次凑钱还上这笔钱。
有人就说人家帮了你的大忙,你最后却不还钱,这种做法确实不好。也有人说,她心里肯定想着自己女儿和你儿子谈了那么久,这5万元就当一点点损失费吧。但借款就是借款,怎么能和感情扯上关系呢?必须得一分为二地看才行。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李瑛向张君分两次借款9万元,双方虽未明确提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借款行为已构成事实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瑛有义务按照约定或合理期限归还借款。
2、李瑛称5万元为恋爱期间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恋爱期间情侣间小额财物赠与、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转账等,可视为赠与。
但本案中,款项是李瑛因丈夫治病向张君所借,并非张君儿子对李瑛女儿的赠与,也不符合一般赠与特征,所以李瑛关于赠与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此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