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怀孕女子乘坐高铁出行时,因被车厢内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早产、婴儿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19 15:50:34

广西,怀孕女子乘坐高铁出行时,因被车厢内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早产、婴儿出生两天后死亡。女子回应此事称,铁路公司和行李箱主人的责任仍未划分清楚。网友们认为:管理者责任更大!

(来源:极目新闻)

2025年1月22日,已经怀孕多月的张女士乘坐高铁出行时,被高铁座位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后,感觉身体不舒服,第一时间打车前往妇幼保健院检查身体状况。

因已经怀孕多月,张女士当时在医院做了胎心监护和B超检查。结果却被告知“胎盘早剥、胎盘血窦、有先兆早产的风险”。

次日上午11时许,张女士在医院做了剖腹产。因是超早产,婴儿一出生就被送往监护室照顾。25日,张女士所育婴儿去世。

目前,张女士希望铁路公司给个说法。但铁路公司和行李箱主人的责任仍未划清。

1、张女士在被行李箱砸中后的次日上午,就不得不在是超早产的情况下,进行剖腹产手术,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张女士存在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就要看侵权的主体是谁了。

2,只要不是所有权人取行李箱时所导致的,管理者就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高铁是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者有管理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乘务员要在列车出发前通过巡查的方式来保证是否行李架上的门是否已经关紧等,从而做到保证列车行驶过程中,不会导致有行李箱掉落。

3、铁路公司一般也不会承担全部责任。

张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也有一定的注意安全义务,因此,这一点将会成为划分双方责任的考量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有网友不解,那行李箱主人就没有错么?

前面已经说了,除非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对张女士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是铁路公司。即与张女士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人是铁路公司。

至于铁路公司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再向追行李箱的主人追偿,那又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了。但这与张女士没有太大的关系。

5、有网友认为,管理者的责任更大。但也有网友认为,车厢内有监控的,放监控视频出来,用证据说话。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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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