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乘坐D3702次高铁,在南宁东至南宁站区间,其头顶上方的行李箱突然掉落,不偏不倚的砸中了其腹部,导致其早产,孩子死亡。事后,铁路部和行李箱主任相互踢皮球,推诿责任。女子愤怒不已,决定走法律程序,讨回公道。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2月22日,对于别人来说只是一个普通日子,但对张女士来说,却是是一个永远难以忘怀的悲痛日子。
那天,她怀着七个月的身孕,为了安全考虑,特地购买了高铁一等座的车票,希望能够平稳、舒适地到达目的地。
然而,命运却在这趟旅程中给她开了一个极其残酷的玩笑。
当时,张女士正坐在一等座车厢内,享受着愉快的旅途。
然而,就在这时,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发生了。
行李架上的一个行李箱突然掉落,不偏不倚地砸中了张女士的腹部。
她瞬间感到一阵剧痛,惊恐万分。
列车长闻讯后,迅速广播寻医。幸运的是,一位医生乘客闻声赶来,陪同她在南宁站下车,并一路步行出站打车前往南宁妇幼保健院。
在医院里,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医生告诉她,胎心监护的结果并不乐观,B超结果显示胎盘早剥、胎盘血窦,存在先兆早产的风险。
她听到这个消息,心如刀绞。
然而,更让她心痛的是,由于情况紧急,她不得不进行剖宫产手术。
1月23日11点,孩子出生了,但随即被送往新生儿科进行救治。她守在病房外,祈祷着孩子能够挺过这一关。
然而,命运似乎并没有眷顾她。
1月25日早上九点,她接到了医生传来的噩耗:孩子永远地离开了她。
张女士及其家人如晴天霹雳,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没想到这个孩子刚来到这个世界,就离开了,张女士沉浸在痛苦中,无法自拔。
更让她气愤的是,事发后铁路部门以及行李箱的主人针对此事互相推诿,均不想承担责任。
为了讨回公道,张女士和家人开始寻找行李箱的主人,经过一番努力,终于找到了这位旅客。
张女士表示,她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这位旅客以及铁路部门。
与此同时,记者也致电铁路客服热线。客服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已将张女士反映的情况详细记录,并已迅速反馈给相关部门,承诺将会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1、张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并追究铁路部门和行李箱主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张女士能够证明这件事中自身没有过错,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主张双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理损失。
2、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安全义务。
《民法典》第823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张女士自上车之时起,便与铁路部门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
作为承运人,铁路部门负有将张女士安全送达指定地点的义务。
若铁路部门在安全措施方面存在疏忽,例如未能及时发现行李存在脱落风险等,则视为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情况下,若能够证明张女士对行李箱的掉落既无故意行为也无重大过失,那么铁路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行李箱主人是否有责任,还是要看其是否按要求将行李箱摆放好。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李箱主人未按要求正确摆放行李,导致行李箱掉落砸伤张女士,行李箱主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反之,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不管行李箱主任有无过错,铁路部门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责任的划分比例上有区别。 《民法典》第4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四)赔偿原则。
如果铁路部门和行李箱主人都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比如行李箱主人违规放置是直接原因,但铁路部门也有管理疏漏,可能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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