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醉酒男子晚上骑车经过路边,对一女生产生歹意,遂将其诱骗上车。将车停小树林后,男子对女生实施侵犯。未果后,男子挟持女生来到一条小路上。趁男子不备,女生果断逃跑,不料却坠落水塘。不曾想,男子非得不施救反而不让女生上岸,直至女生溺亡。事后,男子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但女生亲属认为男子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通过检方提起抗诉。
(来源:大风新闻)
19岁的女生小雨是个农村女孩,由于父母平常外出务工,小雨实际上由奶奶陪着长大。
本案发生于去年7月25日,小雨正在上大专,处于暑假期间。由于学的是师范专业,小雨正在老家备考教资考试。
事发当晚,由于天气炎热,小雨像其他村民一样走出家门散散暑气。
晚上10点左右,在路边看手机的小雨被喝了酒的男子陈某扰了清净。
搭讪几句后,陈某以带小雨兜风的理由让她上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
将小雨带到附近的一片小树林后,陈某歹心露出,掐住小雨的脖子,欲强行跟小雨发生关系。
由于这片小树林离村里很近,而小雨也一直在挣扎自救,这让陈某害怕起来。
没有侵犯成功的陈某非常不甘心,就挟持着小雨上车,带小雨来到了一个水塘边的小路上,想再实施侵犯行为。
此时的小雨非常害怕,一直在考虑如何逃脱魔掌。
当陈某停车之际,小雨迅速向水塘边跑去。陈某哪能放过,直接追了过去。
在躲避陈某的过程中,小雨不慎掉入水塘内。
据陈某自己讲,当发现小雨掉入水塘后,他立即折断树枝,想让小雨拉住树枝上岸来。
可就在这时,陈某想到,一旦小雨被救,他对小雨做过的事情就会败露。
于是,陈某没有选择施救,反而用树枝多次敲打小雨,阻止小雨上岸。最终,小雨溺亡在水塘里。
见小雨没有动静后,陈某不忘将小雨往岸边扒拉几下,试图弄成小雨自己不慎落水死亡的迹象。
确定小雨一动不动后,陈某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上午,小雨的母亲见她一夜未归,开始焦急寻找。寻找无果后,小雨的母亲报警求助。
又过了四天,水塘旁的农民发现了小雨的遗体,果断选择了报警。
但此时的小雨已经面目全非,小雨母亲只能通过衣服猜测这可能是自己的女儿。
最后,小雨母亲还是通过DNA技术才确定这就是自己的女儿。
经过侦查,陈某最终被抓获到案。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时,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有从宽处罚的情节,比如强奸罪构成犯罪未遂,构成自首,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最终,驻马店中院以陈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这个结果,小雨的亲属不服,认为对陈某的处罚太轻,遂向检方提出抗诉。目前正等待二审开庭。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本案中,陈某为强奸小雨对其实施了暴力等强迫其意志的行为,在实施此行为过程中,小雨掉入水塘面临被救的境地,而这个境地正是陈某的行为创造出来的。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就有义务施救小雨。但陈某非得没有施救小雨,反而阻止小雨上岸,致使小雨溺亡。
从前述过程来看,陈某的行为从侵犯小雨的主观想法已经变成了追求小雨死亡的主观想法,犯意发生了改变,随着这个犯意的行为也已经实施。
所以,陈某的前后行为构成两罪,一个是强奸罪,一个是故意杀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构成的强奸罪确实是犯罪未遂,因为他没有跟小雨成功发生关系。
但陈某构成的故意杀人罪却并非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而是直接故意,因为他积极实施了追求小雨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并非是放任的心态。
关于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前述规定及陈某实施强奸行为的情节,我们认为,其强奸罪的量刑应在3年有期徒刑上下,极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
关于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生命权被故意剥夺,法律理应将行为人的生命权也予以剥夺。
这就是前述规定中故意杀人罪的首先量刑是死刑,如果行为人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情节,其量刑才是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已经导致了小雨死亡,其法定刑为死刑无可厚非。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个死缓是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自由裁量的结果,必须考虑到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理的全部情节。
如果小雨的亲属希望二审法院改判陈某死刑立即执行,必须配合检方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应该被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
由于关于什么情节下才会被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他们就必须总结过往案例,提取到上级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应考虑的因素,然后提供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