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女子发现14岁女儿纹了大花臂,手腕还纹了2个“汉“字。把她气的差点没背过气去,好女孩谁会纹身呀?她一怒之下,把纹身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50元纹身费,索赔76万洗纹身,纹身店老板感觉很委屈:你女儿言行举止太成熟,我没看出来是未成年人,再说了,她是自愿纹的,我没诱导,我还劝她想好了,大面积纹身不是闹着玩的,而且,她身上本来就有好几处纹身。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2023年5月的一天,孙女士突然发现女儿小雯纹身了,她双臂纹上了花图,手腕上还纹了2个“汉”字。
孙女士心里咯噔一下,愤怒不已,哪个当妈的,愿意看到女儿小小年纪,是这个样子?
传统的孙女士认为,好孩子不纹身,纹身不是好孩子,纹身的孩子,将来就业恋爱都是个问题。
她生女儿小雯的气,可她才14岁呀,她一定是被纹身店给诱导才纹身的,否则她这么乖,怎么主意这么正?
所以,孙女士一纸诉状,把纹身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小雯150元的纹身费。
同时,她肯定要求女儿把纹身洗掉,这笔钱当然要由纹身店出,她申请鉴定,看洗纹身花多少钱。这笔费用都由纹身店承担,而且,她要求纹身店赔偿自己50000元精神损失费。
被推上被告席的纹身店老板,感觉太冤,他辩称,小雯举手投足很成熟,他压根没看出来她是未成年,否则他说啥都不会接这单生意。
每个顾客要求大面积纹身前,他都会告诉对方一定要想好,不要脑袋一热,说纹就纹。
小雯是经过朋友介绍,来到他店里要求纹身的,她是自愿纹身,并非自己诱导,150元的费用,这仨瓜俩枣也不值得自己去忽悠。他何罪之有,凭啥要承担洗纹身的费用?
在纹身店老板看来,小雯是未成年人,孙女士作为母亲没尽到监护责任,倒追究起自己的责任了,真是岂有此理。
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小雯如果进行激光清洗纹身,需要进行8次,累计费用高达769800,因为没有留下疤痕,所以不支持祛疤修复费这个主张。
那么,769800元费用,是应该全部由纹身店承担,还是双方分摊呢?
有人认为,纹之前就应该让小姑娘拿出身份证,这钱有时候不能挣,未成年人纹身!就该这样!别一句话自己自愿责任推个一干二净!
我认为,应该同网吧一样,用身份证系统,严禁未成年人纹身,叛逆少年,根本不懂很多事情的后果!
纹身应该父母现场签字确认,父母过世的子女签字确认,跟年龄多大没有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纹身店作为行为人,在没核实小雯年龄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纹身服务,这一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和人格权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纹身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纹身店违反了经营者应有的职业道德,故判决纹身店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雯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尽到对小雯的教育、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导致小雯得以在未成年时纹身。
因此,小雯的父母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纹身店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父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纹身店承担60%的责任,而小雯的父母承担40%的责任。
因为小雯还没开始洗纹身。所以费用还没产生,法院认为,这笔钱不能提钱一次支付给孙女士,怕她挪作他用。
法院认为,769800÷8=96225元,小雯洗一次,纹身店支付96225元的60%,同时判决纹身店返还给小雯150元纹身费,并承担鉴定费2200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收到了精神损害,所以,法庭不予支持她的5万精神损失费。
有人认为,既然是各有责任,那就要完全按照判决执行,确保各方负责的费用完全用于洗纹身。需要八次清洗,那就一次一次结清。比如第一次费用8万,那么为了确保用于洗纹身,店方支付给清洗机构百分之60,也就是4.8万,家属方支付给清洗机构百分之40,也就3.2万。
我倒要看看,家属是不是真要洗得干干净净?自己的孩子,自己没管好,个人觉得应该负主责,至少80%才合理。经营方并不能确保从视觉上绝对区分是否成年,又无权要求查看他人身份证,不应该主责。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孙女士为化名)
信源:极目新闻 2025-2-21《14岁少女花150元文身,店主被其母亲索赔76万洗文身,法院判了》
用户10xxx14
这就跟马斯克为什么恨美国的LGBT们一个道理,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认知尚未成熟,以“她自己愿意”为理由,本来就是耍流氓!
雾莱心涧
好!判得好!最好判全责给搞纹身的老板。
用户10xxx55
你们这些老板最好不开纹身店了,工作少,赚不了钱,还惹来一身骚。
江门陈主任欢迎各位听众来电
现在纹身店最好写个年龄声明让顾客签。
嚭丫
哪里纹的?这么便宜!
阳光
这女孩也不是什么好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