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不成立!”吉林,一男子运输6万斤西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西瓜受损严重,加上

吉祥说说社会 2025-02-22 20:04:23

“拒赔不成立!”吉林,一男子运输6万斤西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西瓜受损严重,加上倒运,损失29675元。幸好,男子投有随车货物险,保额10万,但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特别约定了西瓜作为水果类鲜活商品不属于保险范围。男子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孟某有辆大车,跑货运,因为风险高,从保险公司买了一份货运险,保额10万,保费3000元。

这次孟某运输的是西瓜,6万斤,从大安运至苏州,不料,在天津发生了交通事故。孟某当即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由于天津距离吉林太远,保险公司不能派人到现场定损,就让孟某将损坏的西瓜拍照、称重,然后理赔。

经核算,有28900斤西瓜损坏,按市场价格每斤0.75元,损失29675元。因为货车受损,没法再开,只能进行倒运,额外花了8000元的运输费。

当孟某询问保险公司理赔进度时,却被告知运输的西瓜属于鲜活商品,不在保险的范围,拒赔。

收到拒赔通知后,孟某将保险公司起诉。

保险公司为证实拒赔理由,提交了《保单》等,对于保险范围,其中《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商品车、鲜活商品为除外标的”。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运输的货物为西瓜,而西瓜为水果类鲜活商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及特别约定清单中的约定,西瓜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驳回了孟某的起诉。

到了二审法院,孟某提出自缴纳保费后,只见到了保单,从未见到过《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清单》,还主张保险公司从未进行过告知。

此外,孟某还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和保险人员的微信记录,其中只显示保险公司给了保单而没有其他材料。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孟某在投保后仅通过微信照片形式收到保险单,并未收到《保险条例》和《特别约定清单》,保险公司提供的特别约定清单的条款是免除自己责任条款,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来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由于清单上条款所用文字的颜色、字体、符号均未有特别标识,不能引起对方的足够注意,且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在与孟某签订《保险条例》时,对特别约定清单上的条款内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的义务,故该特别约定清单的条款无效。

认定无效后,对于倒运费8000元,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救护保险标的的必要费用,属于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西瓜损失21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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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毛不亦

毛不亦

9
2025-02-23 08:16

买前都赔,买后这不赔,那不赔,正常的很……

特昂唐

特昂唐

4
2025-02-23 08:56

如果有的话,应该是保鲜这块不赔。但损坏的等同其它物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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