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住在老式楼房里,浴室的窗户正好对着楼梯的拐弯处。一次女子洗澡过程中

沙僧说事 2025-02-24 15:51:30

江苏南京,女子住在老式楼房里,浴室的窗户正好对着楼梯的拐弯处。一次女子洗澡过程中,听到外面有动静,查看监控才发现,竟然是一老头想通过浴室窗户往里看。为了看的更清楚,老头踮起脚尖。岂料脚底一滑摔倒了。女子越想越觉得害怕,最终选择报警。可民警见老头年龄不小了,仅对其做了笔录,并没有进行任何处罚。更让女子无法接受的是,老头依旧时不时在门口转悠!该怎么办?

(来源:掌闻视讯)

据悉,王女士在江苏南京打工期间,为了图便宜,租住了一套老式楼房。

因为设计原因,浴室的窗户正好对着外面的楼梯口拐角。这让王女士每次洗澡时,都有些担心。

2月22日22时,王女士下班后在浴室洗澡,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动静,吓得王女士赶紧穿上衣服。

经过查看监控,王女士更是吓得一身冷汗。

监控录像显示,王女士正在浴室洗澡的时候,一个老头经过这里,可能是听到了王女士洗澡的声音,于是便停下了脚步。

可是老头的身高受限,根本看不到窗户里面的景象。为了能够看清楚一些,这老头竟然踮起脚尖,伸着脖子努力往窗户里面看。

也就在这时,老头的脚底一滑摔倒在地,这才发出了动静。

越想越害怕的王女士选择报警。民警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视频监控,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

不过当民警找到该嫌疑人时,见对方年龄大了,仅对其进行了笔录,并没有采取任何的处理措施。

本以为有了公安机关的介入,老头会有所收敛。但是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这老头依旧时不时的出现在门口。

一方面自己的隐私无法保证,另一方面,万一老头摔倒了,自己要是被讹上可就麻烦了,这让王女士担心不已。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老头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具体到本案,老头通过窗户企图对王女士进行偷窥,不仅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同时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民警仅对老头做了笔录,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罚,是否合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下列诸多情形之一,按照该法规理应受到行政拘留惩罚的,但实际上并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七十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本案中,王女士提供了监控录像,已经确定老头存在违法行为,证据充足。之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对老头采取任何的处罚,应该是涉案人员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上了。

虽然涉案人员可以依法免于处罚,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也没有进行罚款,一定程度上是对涉案人员的纵容,行为上存在不妥。

3.王女士有权向法院诉讼,要求老头赔偿精神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老头还是经常在王女士家门口转悠,王女士的正常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对王女士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推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女士要想获得赔偿,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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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2

用户10xxx12

4
2025-02-24 16:37

不能拘留,那就让老头当着家人后辈的面给王女士道歉。

背包客

背包客

2
2025-02-24 16:46

他还能不能硬起来,当着警察面说清楚。

沙僧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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