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女子与丈夫离婚十多年后,发现前夫奶奶的墓碑上仍然刻着自己的名字,身份为“孙儿媳”。女子遂要求前夫将她的名字去掉,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判了! 2020年清明节,陕西女子陈阿姨(化名)在儿子的朋友圈中偶然发现,前夫一家扫墓的照片里,前夫祖母的墓碑上竟赫然刻着自己的名字,身份标注为“孙儿媳”。 此时,距离她与前夫离婚已过去14年。这场“刻名风波”最终演变成一场人格权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陈阿姨与前夫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7年,前夫的父亲为祖母立碑,因当时两人婚姻关系存续,陈阿姨作为“孙儿媳”被刻入碑文。 2006年,因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前夫抚养,陈阿姨再婚重组家庭26。 2020年,陈阿姨通过儿子朋友圈发现墓碑上仍有自己的名字,认为此举侵犯其姓名权与名誉权,要求前夫清除姓名并索赔5万元。 前夫起初态度强硬:“立碑时没离婚,现在凭什么要我重刻?”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27。 陈阿姨主张,离婚后仍被标注为“孙儿媳”,不仅损害其社会评价,更导致现任丈夫猜疑,家庭关系紧张。 她强调:“我已与他人再婚,墓碑上的身份会让人误解我仍与前夫家族有牵连。” 前夫则辩称,立碑时两人尚未离婚,刻名符合传统习俗,且墓碑位于偏僻山村,外人极少关注,不存在恶意侵权。 紫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刻名行为合法性。 立碑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陈阿姨作为家庭成员被刻入碑文,符合公序良俗,且当时未提出异议,不存在“盗用、冒用姓名”的侵权行为。 法院承认离婚后未及时清除姓名确有不妥,但强调墓碑位置偏远,碑文内容未导致陈阿姨社会评价降低,亦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前夫需当庭道歉并清除碑文,但5万元精神赔偿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陈阿姨虽不满判决,但因前夫履行了清除义务,最终未上诉。 根据《民法典》,姓名权侵权需满足“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或“盗用、冒用”等条件。 本案中,立碑时使用姓名具有正当性,且无主观恶意,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指出,名誉权损害需以“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为前提。墓碑内容传播范围有限,且公众对碑文关注度极低,难以认定实际影响。 陈阿姨的诉讼虽未获全额支持,却为公众提供了三点思考。 法律对“精神损害”的认定需更明晰,避免维权者因“证据不足”陷入困境;传统习俗应随时代演进,家族记录需体现对个体意愿的尊重;女性在婚姻中的身份认同,不应被一纸碑文或族谱固化,自主权需得到全社会重视。 这场“墓碑刻名”纠纷,不仅是法律与习俗的碰撞,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对女性权益的复杂态度。您如何看待此案?欢迎在评论区留下观点!
北京,女子为了孩子上学,和丈夫“假离婚”,二人协议约定,3套房2套给女方,男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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