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4旬女子因患尿毒症去世后留下一套400万元的房子和110万元的现金。因女子没有子女、父母、配偶等第一及第二继承人,其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9人均要求分割女子的遗产。但法院认为,9人的功劳有限、房子归国家所有。
(来源:央视网)
赵女士是当地某村村民,早年因村里老宅拆迁的原因,赵女士获得了一套100余平方米的房子以及一笔现金补偿。
因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已经去世,一直单身且未育有或者收养子女的的赵女士直到40岁时,都是处于独居状态。
赵女士生前患有尿毒症,身体很不好。平时去医院看病时,赵女士的叔叔赵大爷偶尔会陪同前往,但因自己年龄也大,赵大爷帮得上的忙也只能是在家属栏上签名。
可赵女士41岁去世后,其他沾亲带故的亲戚却全都跳出来要求继承赵女士的遗产。最终,赵女士9个亲戚因此闹上了法庭。
据了解,截止赵女士去世前,其因治病多年所剩的现金存款不多,但去世后,其保险金、丧葬费、抚恤金等现金就共计有110余万元。名下的房子价值400多万元。
然而,跳出来要分遗产的,除了赵大爷外,还有赵女士的姑姑等4人、赵女士的舅舅、姨妈等4人。即9人要求继承遗产。
好家伙!赵女士生病时就赵大爷一个老人亲戚。去世后就跳出来一大堆亲属。果然金钱是把照妖镜,把人性看得清清楚楚!
为什么这些人都有资格对赵女士的遗产提出主张呢?法院又会如何处理本案呢?
首先,赵女士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只能先考虑适用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中,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亲人既不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故也不适用此继承方式。
其次,在法定继承人继承方式也不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就会考虑“本无抚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较多的人”的条款。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注意!这里适用的人不仅限于与被继承人有亲戚关系。意思就是说,只要对赵女士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却对其尽到扶养较多的人就可以酌情考虑分割一定的遗产。
但到了这一步,就要“论功行赏”了。即要看尽到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照顾的时间、用什么方式来尽到扶养的等来判断。
比如说,赵大爷只在赵女士去医院时陪同并为其在家属栏上签名,与平时与其生活在一起并照顾其生活起居那是没得比的。
当然,赵大爷比起姑姑、舅舅、姨妈等人的功劳又大一点。故,其可以适当多分。
最后,在没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者分割后还有剩余的,就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赵女士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9人与赵女士生前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尽到义务的方式,酌定9人可以共同分割赵女士的现金遗产110万元。
也就是说,9个人的功劳加在一起法院认为就“值”110万元,价值400多万元的房产应归国家所有。但9人当中赵女士叔叔赵大爷比其他8人的功劳较大,可多分。
综上,法院酌情判定赵大爷可分得110万元20%的份额,其余8人每人分得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