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90岁大爷从进车口走入小区,不慎被升降杆砸倒摔伤住院,谁料,出院2个月后大爷去世,家属把物业告上法庭,称大爷是被升降杆砸死的。物业辩称: 升降杆是保安公司管理,跟他们无关,保安公司却说,是大爷不守规矩,不怪他们。家属气不过,把物业和保安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9万元,结果,法院是这么判的。
吴大爷虽然90岁了,但,身体还算硬朗,他有事没事就喜欢在小区里散散步、看人下下棋,有时也会走出小区外,去外面溜达一圈。
2022年的一天,天气不错,吴大爷闲来没事,就走出小区,他想出去逛街,散散心,顺便活动一下筋骨。
外面真热闹啊,吴大爷难得走出小区外闲逛,他的心情很不错,不知不觉逛了很长一段时间。
出一趟门回来后,吴大爷的心情放松了很多,人也变得精神了。
本来一切顺顺利利,可返程途中却出事了。
那天,吴大爷回到小区门口的时候,他看到进车通道有一个人推着一辆手推车从那进入小区。
吴大爷乐坏了,进车口既宽敞又平坦,最适合他们上了年纪的老年人通行。
不像人行通道,它狭窄不说,还有个减速带在那拦着,每次进出小区都得小心翼翼地走,生怕被绊倒。
吴大爷每次进出都希望能从进车口出入,只是有升降杆在那拦着,他没办法实现。
这回赶上了,他当然不能错过,想到这里,吴大爷赶紧加快速度,紧跟其后。
可赶紧赶慢,他还是晚了一步,当吴大爷走到正中间的时候,升降杆突然降落,狠狠地砸到他身上。
吴大爷被砸中后,当场倒地起不来,他吓得心怦怦直跳,浑身也疼得难受。
之后物业和家属把吴大爷送去就医,后来,经过医院诊断,吴大爷右股骨隆间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为此,吴大爷和家属都感到很郁闷,人老了真是难,连走个路都能出事。
不过还好,吴大爷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后,就治好出院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万万没想到,吴大爷出院两个月后,突然去世。
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吴大爷的死跟被升降杆砸伤有很大的关系。
家属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他们已将车行通道的管理委托给保安公司,并在升降杆上设置了警示标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因此,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将具体管理职责委托给保安公司,他们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可保安公司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辩称,大爷不走人行通道,走进出口通道,无视安全提示,是他自身的原因,保安公司也不应该负责。
可吴大爷家属却认为,物业和保安公司这是在推脱责任,他们转头把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9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保安公司在管理升降杆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阻拦老人通过车行通道,导致老人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老人作为小区长期居住的居民,明知行人不能走车行通道,且升降杆上有明显的“车辆通道、行人禁行”警示标语,仍选择通过车行通道,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家属过错:老人年事已高,独自出行,家属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保安公司过错:保安公司负责管理车行通道,但未及时阻拦老人进入车行通道,存在疏忽。
物业公司责任:物业公司已将车行通道管理委托给保安公司,且在升降杆上设置了警示标识,法院认定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认定老人自己承担90%的责任,保安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90岁的老人了,按理说子女应该多注意他的安全。而且小区里明明有“行人禁行”的提示,老人还是从车行道走,确实有些冒险。
所以,法院这么判,我认为很合理,大家认为呢?
用户11xxx27
不错。多少搞了点钱
用户10xxx10
現在很多是无人管理了,如何追究保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