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名女子去餐厅吃饭,发现一颗花生冰激凌要卖28元,当女子得知花生壳是真的壳不能食用时,女子大呼:就那么一点冰激凌要卖28元钱,还不够一口的!
(案例来源:长城新媒体)
那一天,婷婷来到苏州某餐厅吃饭,这家餐厅装修得很好看,挺高档的。餐厅里除了有餐食,还有很多小甜品可以选择。
这些小甜品都非常精致,种类也非常多,有蛋糕、布丁等。婷婷看到有一个摆台上写的是冰激凌,而里面陈列的却是一些水果、坚果的。
婷婷有些好奇,于是就停下脚步来观察着,有顾客走过来点了几样食物就端着餐盘品尝起来,原来这些真的是冰淇淋。
婷婷看到摆台上有橘子、核桃等食品,原来这些食品竟然都是冰淇淋。最让婷婷觉得有意思的是,摆台上还有一款冰激凌,看起来就像花生一样。
这是一颗一颗颗带壳花生,看起来非常逼真。婷婷猜想着,这个花生整个应该都是用冰激凌特殊制作起来的。
他很想尝一尝这个花生冰淇淋是什么味道?于是就问一边的店员,这个花生冰激凌是多少钱的。
店员告诉她,这款花生冰激凌是28块钱一颗,在他们店里挺好卖的,很多顾客都很喜欢。
婷婷虽然觉得价格不便宜,毕竟这一整颗花生不是很大,但是看起来还是挺精致的,她决定买一颗尝一尝。
在店员为她往盘子里加花生冰激凌的时候,婷婷顺嘴问了一句:这个花生壳是用什么做的呀?可以吃吗?
没想到店员直接回答道:这个花生可不可以吃,因为它是用真的花生壳做的,只有花生壳里面的冰淇淋可以吃。
婷婷吃了一惊,毕竟当时她想买这个冰淇淋花生的时候,其实就是冲着这花生壳去的,她还以为这个花生壳是采用特别材料做成的,是可以吃的。
然而此时她已经没有反悔的余地,因为店员已经麻利地帮她用刀把这颗花生冰激凌给沿着壳的缝隙切开了,并且还十分热情地递给她,邀请她慢慢享用。
婷婷只能端过盘子坐到一边开始品尝这一款花生冰激凌。她用小勺子在花生壳里面挖了一勺冰激凌,然后送进嘴里细细品尝。
她觉得冰激凌还是挺好吃的,口感细腻而且很香甜。但是一颗花生壳里面的容量确实不大,才几勺下去,冰激凌就已经见底了。
婷婷找店员打听了一下,才得知这款冰淇淋是纯进口的,而且里面没有添加剂这些东西,所以会比较贵一点。
除了这款花生冰淇淋,摆台上还有橘子冰激凌是88块钱一颗,核桃冰激凌也是28块钱一颗。而这些冰淇淋有一个特点就是外壳都是真的水果壳或者坚果壳,都不可以食用。
对于这个价格,婷婷觉得有些咂舌,毕竟除去厚厚的外壳,里面真正的冰淇淋并没有多少,相对来说,性价比并不高。
婷婷甚至觉得,与其拿这些厚厚的外壳来充数时的冰淇淋看起来多一些,还不如用简便的包装,然后多加一些冰激凌的分量,她会觉得更实在一些。
而该店的店员则表示,采用这些果壳做冰淇淋的外壳是这款冰淇淋的一大特色,也是一个比较好的亮点和卖点。
一颗小小的花生冰激凌要卖28元钱,而外壳是真正的花生壳,不能食用,这从法律的角度上怎么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该餐厅的甜品冰激凌属于价格比较高的甜点,那么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关于冰激凌的详细内容,包括产地和成分等,以及价格。
并且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冰激凌,婷婷如果在询问价格后觉得比较贵,那么可以选择不买。
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这些冰激凌都是散放在餐台上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应该要在容器上面标清楚这些冰激凌的名称以及其他内容。
据婷婷的反映,每一款冰激凌的量都不是很多,那么作为店家应当将每一款冰激凌的重量都标清楚,让顾客能清楚了解冰激凌。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对于这类比较新型的冰激凌甜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要进行真实的宣传,而不能为了提高价格,以虚假的宣传来提升冰激凌的身价。
对于这款花生冰激凌,你怎么看?(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