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子通过中介中心,花8500元请了一名育儿嫂,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26天的合同。万万想不到,一天夜里,宝妈突然翻身,压在刚出生100天的宝宝身上,宝宝突然大哭,惊醒了同在床上睡觉的的姥姥,姥姥见状,赶紧将育儿嫂拽走。此后,宝宝经常哭闹不止,身上出现淤青破皮、嗜睡等症状,因宝宝太小,无法拍片,不能确定内障是否受损?事后,育儿嫂承认此前就有类似行为,但不愿承担责任。女子非常气愤,找到中介公司讨要说法,中介公司却称这是育儿嫂的个人行为和他们无关。女子一气之下决定走法律程序,替自己维权。
2月初,新晋宝妈闫女士为了更好地照顾自己刚出生的宝宝,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聘请了一位住家育儿嫂王某。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6天的合同,费用8500元。
闫女士希望在这26天里,王某能帮助自己分担照顾宝宝的重任。
包括日常喂养、清洁护理、让宝宝得到专业且贴心的照顾,从而让自己在产后恢复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与调整。
然而,这份期待在2月25日凌晨被彻底打破,当天夜里,发生了心惊胆战的一幕。
闫女士家的视频监控,将这一幕记录了下来,每每看到这一幕,闫女士都都后背发凉,一阵阵后怕。
视频中,王某在睡梦中突然起身,猛地扑向正在熟睡的孩子,并用身体重重地压住了孩子。
孩子被突如其来的重压吓得大哭起来,而旁边熟睡的孩子姥姥也被这突如其来的动静惊醒,连忙上前将王某拉开。
刚出生100天的婴儿,哪能承受得住一个成年人的重量。
孩子一直哭闹不止,身上还出现了多处淤青和破皮。
自此之后,孩子除了经常大哭以外,还出现了嗜睡的情况,这让闫女士一家忧心忡忡。
因为孩子太小,无法拍片,不能确定内脏是否受损,王女士只能默默祈祷孩子平安无事。
她无法理解,为何一个专业的育儿嫂会在睡梦中做出如此危险的举动。
事后,面对证据,王某承认自己夜间常会出现类似行为,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闫女士一家。
这让闫女士感到更加愤怒和失望,她认为中介公司和王某都应对此事负责。
然而,当闫女士尝试与中介公司和王某进行调解时,却遭到了双方的拒绝。
中介公司推脱责任,称王某的行为属于个人问题,与公司无关;而王某则坚称自己并非故意,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无奈之下,闫女士一家只能联系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她希望法律能为她和孩子讨回公道,也让更多的人警惕类似的风险。
出于各种顾虑,闫女士并未透露中介公司的名称,但她希望自己的经历能给其他家庭敲响警钟,在选择育儿嫂时一定要谨慎小心。
这件事曝光后,有人说:月嫂市场急需加强管理,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建立月嫂档案,对那些有黑历史的月嫂要禁入。
还有人说:生娃,真不考虑月嫂或者月子中心,越是宝贝,应该越要自己负责。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处理此事呢?
1、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孩子虽然小,但是他的生命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王某在夜间突然翻身,导致孩子被压,孩子因此经常出现哭闹不止的情况,身上也出现了淤青和破皮,甚至还表现出嗜睡的症状。
虽然孩子内脏是否受损还无法确定,但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绝非一句“不是故意的”就能逃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孩子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医疗费用等,以及闫女士因惊吓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2、中介中心侵犯了闫女士的知情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王某在受雇于闫女士之前,就已经有过类似在睡梦中出现异常行为的情况。
中介公司作为介绍服务的第三方,应当明确、详尽地告知闫女士关于王某的这一特殊情况,以便闫女士能够充分了解并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王某。
然而,中介中心却未能履行其告知义务,导致闫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王某,进而发生了不幸的事件。
其行为侵犯了闫女士知情权,闫女士有权要求中介中心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另外,中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于情于理都不能逃避责任,事发后,应该积极和闫女士沟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再去追究王某的个人责任。
一旦闹到法庭,中介公司不仅会丢了信誉,还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