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口太大,翻车了!江苏,33岁女护士在公园偶遇58岁教授。后不顾教授已经有家庭,

重瓦下庆 2025-03-01 13:49:24

胃口太大,翻车了!江苏,33岁女护士在公园偶遇58岁教授。后不顾教授已经有家庭,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还怀上了教授的孩子。岂料,女子准备将孩子生下来,教授却慌了,说什么也不同意。女子提出给400万的补偿。没想到,女子见教授家底如此厚实,收钱之后又以查出HPV为由,提出600万补偿,教授选择报警。法院一审认定女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退回400万。女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刘某33岁,是一名护士。许某58岁,是某大学的教授。

3年前,刘某下班后在公园闲逛,偶遇同样闲逛的许某。

许某虽然有家室,不过见刘某年轻漂亮,还是上前主动搭讪。

很快,在许某的追求下,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作为补偿,许某每个月支付给刘某2万元的生活费。

事后,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将准备生下孩子的决定,告诉了许某。

可是许某与刘某在一起,纯粹是贪图刘某的年轻,压根就没打算跟刘某结婚,于是劝刘某做手术。

刘某提出,除非给400万的补偿,否则就生下孩子。

许某选择妥协,支付给刘某400万的现金。

岂料,刘某见许某如此“好说话”,又以检查出HPV为由,向许某索要600万的补偿。

这次许某坐不住了,以敲诈勒索为由打电话报警,并提起上诉。

那么,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哄骗、威胁的方式,非法占用了许某的私有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法院一审查明,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许某的取款证明,两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涉案金额已经超过10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故法院一审判决,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归还400万不当得利。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二审认为,刘某发现自己怀孕后,提出将孩子生下来,遭到了许某的拒绝。两人经过商议之后,许某决定补偿刘某400万。

故刘某第一次索要400万的补偿,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不服,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某第二次向许某索要600万补偿,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过最后没有得逞,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二审认为,原判对于刘某的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应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对刘某进行判决。

另《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结合刘某的主观恶性、手段的恶劣程度、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等,二审认为刘某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判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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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如磐石

坚如磐石

2
2025-03-01 14:58

贪心不足蛇吞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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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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