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男子伙同2名同伙,在足疗按摩店内,提供有偿服务。期间,顾客在接受有偿服

夜雨之影 2025-03-03 09:52:04

山东滨州,男子伙同2名同伙,在足疗按摩店内,提供有偿服务。期间,顾客在接受有偿服务时,男子趁着顾客不注意,盗窃顾客停在店门外车内的财物。先后两次分别盗窃现金5400余元、8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定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涉案金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可男子却辩称,自己是受到同伙的蛊惑,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望风、辅助作用,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惠民县人民法院)

据悉,7年前孙某因为没有正经工作,便伙同李某、刘某开了一家足浴按摩店,由刘某提供有偿服务。

可是只有刘某一人能提供服务,三人的收入并不稳定。为了短时间内赚到更多的钱,孙某把注意力放在顾客的身上。

10月29日,顾客在接受刘某有偿服务时,孙某与李某趁着顾客不注意,趁机盗窃顾客车内的现金5400余元。

因顾客本就接受了不法服务,所以并没有报警。

11月1日,孙某再次以上述手段,盗窃顾客车内的现金80000余元。

不过这次孙某并没有第一次那么幸运。顾客发现现金被盗窃后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将孙某等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检方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被告人孙某展开答辩:第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第二,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李某盗窃的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第三,被告人孙某是受李某的蛊惑,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望风、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

第四,孙某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赔85400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及其对其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时查明,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自首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应当是主动投案。

2、投案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应当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

法院查明,孙某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不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

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之规定,孙某在共同犯罪中主动积极参与,其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不过鉴于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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