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33岁单身女护士在公园遛弯时,认识了58岁已婚男教授,教授当即要和女护士谈恋爱,每个月给2万的生活费,后来因为怀孕的事情,男教授给了女护士400万分手费,不料,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男教授始料未及。
据悉,刘女士在当地一家医院做护士,为了能上班近一点,就在一公园附近合租了房子,因为靠着公园,所以就经常去散步。
就这样认识了58岁的某大学教授许某,一来二去两人就这样认识了,随后,许某要和刘女士谈恋爱,并表示每个月给2万生活费,于是刘女士便同意了。
不久,刘女士就怀了孕,因为想要这个孩子,所以刘女士希望生下来,而许某却不愿意,于是,两人为了这件事情谈起了补偿,许某愿意支付70万,结果刘女士并不愿意。
最终,刘女士将这件事曝光了出来,称许某骗人怀孕让其流产,许某无奈最终同意支付400万作为补偿款。
本以为付了400万之后,刘女士会就此消停,结果刘女士又再次联系许某,称自己感染了HPV,让他在支付600万,这一次,许某没有同意,而是直接报了警。
事发后,有人说,人心不足蛇吞象,都给了400万了,400万就是一年挣20万,这也是你20年的收入,何必再这样贪心呢?
还有人说,两情相悦怀了孕,无论要不要孩子,适当补偿是可以的,但是400万补偿,这个女的是金子做的?
从民事角度来看,刘女士与许某之间的关系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首先,许某在已婚状态下与刘女士谈恋爱并给予生活费,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许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配偶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许某的婚外情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其配偶有权在知晓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在离婚时要求许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刘女士怀孕后双方就补偿问题的协商。
刘女士怀孕是基于与许某的婚外情关系,虽然她有生育的权利,但许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在不希望孩子出生的情况下,双方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纠纷。
刘女士要求补偿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怀孕和流产对她的身体和精神都可能造成伤害,她有权要求许某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然而,补偿的金额应当合理,需根据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再看刘女士以感染HPV为由要求许某支付600万的行为。如果刘女士能够证明其感染HPV与许某有直接关系,那么她有权要求许某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合理的赔偿。但如果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却以此为由向许某索要高额赔偿,这种行为可能存在问题。
从刑事角度分析,刘女士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关键。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起事件中,如果刘女士以曝光隐私为由,要求许某支付赔偿,许某在受到名誉受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与刘女士达成协议赔偿400万,那么,这是敲诈勒索了。
最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刘女士不服上诉后,二审认为第一笔400万不能证实是敲诈,据此改判刘女士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最后,这起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在感情生活还是日常行为中,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一旦陷入法律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红线。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