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看中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以129万元成交,签好合同后,还没付定金和

龙哥看法 2025-03-04 00:54:06

福建厦门,女子看中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以129万元成交,签好合同后,还没付定金和房款,女子发现房价跌了,突然反悔,不想要这房子了。原房主联系不上女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赔偿25万违约金,法院判决让人意外。网友:房子没买成,还往里面搭进去25万,太亏了!

2024年5月,黄女士想要购买一套房子,她找到中介公司,说出了自己的需求。

中介接待了黄女士,并根据她的需求推荐了多套房源。

黄女士跟着中介实地看房后,最终选择了其中的一套房子,在中介的安排下,黄女士跟房东林先生见了面。

经过一番洽谈,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房屋成交总价为129万元。

黄女士和林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当天,黄女士应当支付50000元购房定金给林先生。办理过户之前,黄女士再支付123万购房款。剩余10000元,属于保证金,等交房和户口迁出之后再给。

合同还明确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双方签订合同当天,黄女士并未按照约定支付5万元定金

林先生并未过多追究,想着双方既然已经签了合同,黄女士迟早会支付定金和房款的,早给晚给都是一样的。

可让他和中介都措手不及的是,合同签订后,黄女士却迟迟没有支付定金,更别说房款了,她还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仿佛人间蒸发了。

林先生多次尝试联系黄女士,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应。中介公司也尝试联系黄女士,但同样无果。

迟迟联系不上黄女士,双方又签了买卖合同,这套房子林先生又不能再出售给别人。

意识到对方可能反悔,不想要这套房子里,林先生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黄女士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黄女士和林先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黄女士与林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双方需要根据合约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事后,林先生才得知黄女士毁约的理由,原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黄女士觉得房价下跌,这套房子自己买亏了,当时她并未支付定金和房款,想着及时止损,所以故意“消失”了。

即使黄女士不跟林先生联系,但是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2、黄女士不按时支付定金和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黄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林先生有权要求黄女士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黄女士和林先生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总房款的20%。

法院认为黄女士和林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黄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黄女士向林先生支付25万余元违约金。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3、黄女士最终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需要有契约精神。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黄女士和林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基于公平和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黄女士不想购买这套房子,应当跟林先生先友好协商,而不是故意“人间蒸发”,违反合同义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九派新闻 2025年3月2日 《看中129万的房子,签了购买合同,遇到房价下跌,女子“人间蒸发”法院:女子赔偿25万违约金》

0 阅读:0
龙哥看法

龙哥看法

你喜欢的,才是我创作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