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以4200元/月租房,并交了2个月的保证金9200元。房子到期后,男子

落叶随风呀 2025-03-06 15:22:12

深圳,男子以4200元/月租房,并交了2个月的保证金9200元。房子到期后,男子让房东把押金返还给自己。房东却拿着合同走人了,说回去再给他转钱。出于信任,男子就没再计较。岂料,第二天,房东以少了一个扫把、煤气罐、冰箱,洗衣机,拒绝返还9200元的押金。男子不干了,拿出购物凭证,证明房东睁眼说瞎话,冰箱和洗衣机都是自掏腰包买的。房东又说,男子不提前告知不续约了,耽误自己租房了,9200元就当损失了。男子算看明白了,房东就是想耍赖,决定走法律程序,为自己维权。 3月4号,洪先生把自己租房子的遭遇发布到了网上,让网友们给他评评理。 几个月前,洪某因为个人原因需要租一套房子,机缘下就租了袁大姐的房子。 双方谈妥,房租为4700元/月,2个月的保证金是9200元。 洪某是个爽快人,虽然心里认为押金有点多,但想着早晚也能退回来,就没在计较,直接交给洪大姐13800元,其中包括一个月的房租,外加2个月的保证金。 洪某刚搬进来时,发现墙上被人喷了字,虽然字迷糊,但隐约能看出是“无良房东”几个字。 洪心里惴惴不安,难不成自己倒霉,遇上无良房东了? 防人之心不可无,洪某多了个心眼,用手机将屋内录了个视频。 此时,洪某还不知道,就因为留了这一手,为日后解决了大麻烦。 一晃,洪某在这个房子里度过了一段时光,房子就到期了。 到期后,洪某不准备继续租房了,另有打算,于是,他告诉袁大姐,自己要搬走了。 并让袁大姐过来清点一下屋内物品,为此,他还特意把屋子打扫了一番。 袁大姐看过房子后,什么也没说,洪某以为这就算交接完了,袁大姐该把9200元的保证金退返还给自己了。 不曾想,袁大姐管洪某要了租房合同后,就准备离开了。洪某赶紧开口,让袁大姐还押金。 袁大姐搪塞说:我着急走,回家后,就转给你。出于信任,洪某便没计较。 可袁大姐走后,他左等右等也没见袁大姐把钱转过来。 直到第二天,洪某坐不住了,发微信给袁大姐,提醒她把9200元押金钱退给自己。 可袁大姐立马就炸了,气愤的说:扫把、煤气罐、洗衣机、沙发、冰箱都让你拿跑了,还想要押金,没门。 洪某一听不干了,那可是9200元的押金呢,不是小数目,凭什么不退给自己? 他赶紧据理力争:洗衣机和冰箱都是我自己买的,什么时候成你的了?我可是证据的,你说缺一个扫把和煤气瓶,我赔给你就是了。 袁大姐底气明显有些不足了,又说:房子租赁到期了,你才告诉我不租了,你让我一时半会的怎么找到下家,这部分损失你得赔。 洪某算看明白了,袁大姐就是想耍赖,根本就没打算把押金退给自己,难怪墙上被人涂了“无良房东”,看来没少坑人。 随后,洪某多次向袁大姐索要9200元押金,都被袁大姐拒绝了。 袁大姐还嚣张的说:有能耐,你报警啊!房管员来调解都没用。 洪某见袁大姐蛮不讲理,决定走法律程序,为自己维权。 那么,在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袁大姐是否可以房屋内少了一个扫把、煤气罐、冰箱,洗衣机,拒绝返还9200元的押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袁大姐说冰箱和洗衣机是她的,却被洪某拿走了,但口说无凭,袁大姐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冰箱和洗衣机是她的。 相反,洪某却拿出了入住前的视频,从视频来看,洪某在入住前,房间里就没有洗衣机和冰箱,同时,洪某出具了买冰箱和洗衣机的证据。 因此,可以认定洗衣机和冰箱都是洪某买的。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另外,一个煤气罐和一个拖把的价格远远达不到9200元。 因此,袁大姐的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2、袁大姐称,洪某“未提前通知不续约”造成了她的损失,9200就作为补偿了,不予退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袁大姐是否可以以洪某“未提前通知不续约”为由,扣押金不给,还要看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是否就此做出了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说明,“不续约要提前告知”,那么,洪某就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若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洪某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目前,此事尚未解决,社区工作人员正在调解中。 信源:潇湘晨报—2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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