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愤!”山东枣庄,36岁单亲妈妈为了养家糊口,边卖煎饼边直播。一名患有唐氏综合征的15岁少年前来玩耍入镜,结果却遭到直播间一名男子的羞辱。女子看不下去了,怒斥对方没有品德,怎料,几分钟后,对方气势汹汹地找到女子,二话不说,狠狠地给女子一巴掌直接将女子打晕。事后,涉事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但女子表示不接受,必须公开道歉!(来源:名城苏州等) 据悉,36岁的女子李女士是个单亲妈妈,为了养家糊口,多点收入,便边卖煎饼边干起了直播。 15岁的唐宝则是李女士的邻居,也是个不幸的人,从小便患上了唐氏综合征。 不久前的一天下午,李女士像往常一样边摊煎饼边直播时,唐宝前来玩耍,意外入镜。 可令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直播间的一名男子看到唐宝没有心生同情,反而嘲笑唐宝,还开唐宝和自己的玩笑,说:“后面的是大汉的两桥吧!”等等。 李女士起初本想视而不见,不与对方计较,后见对方说得越来越难听,便回怼该男子,“你拿唐宝开玩笑,你这样一点品德都没有!” 随后,李女士见对方不再言语、离开直播间,以为对方是自知理亏,怎料大约5分钟后,对方气势汹汹地跑到李女士的店铺,二话不说,狠狠地给了李女士一巴掌,直接将李女士打晕! 李女士的家人见状连忙报警并将李女士送医治疗,对方则骂骂咧咧地离开。 而据李女士说,事发后涉事男子再也没有出现过,不久后,自己收到了警方对男子所做的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涉事男子被行政拘留10日。 虽然涉事男子被拘留,但是李女士不能接受,认为涉事男子还必须向自己公开道歉,同时表示,“我被打了,我不后悔!如果让我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还会为唐宝发声!”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气愤,认为拘留10日太轻了!就应该直接追究涉事男子的刑事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如何评价涉事男子的行为?涉事男子被拘留后,李女士还能不能要求涉事男子向自己公开道歉? 1、如何评价涉事男子的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没事找事辱骂唐宝、李女士,而后又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跑到李女士经营的店铺内殴打李女士,很显然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有违法和犯罪之分!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后者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情节之一,才到达刑事立案的标准。 具体到本案,虽然涉事男子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但如果李女士的伤情经鉴定仅构成轻微伤,警方也只能按照治安违法追究涉事男子的责任。 2、涉事男子被拘留后,李女士还能不能要求涉事男子向自己公开道歉?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系互相独立的。一个人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如此,涉事男子辱骂、殴打李女士,不仅侵犯了李女士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李女士的人身权益,还侵犯了李女士的人格尊严,给李女士的精神造成损失。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即便涉事男子已经被警方处罚,李女士仍可以要求涉事男子公开向自己道歉! 此外李女士除了可以要求涉事男子向 自己公开道歉外,还可以要求涉事男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损失。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气愤!”山东枣庄,36岁单亲妈妈为了养家糊口,边卖煎饼边直播。一名患有唐氏综合
闻花听叶
2025-03-07 09:37:56
0
阅读:65
北风呼啸
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