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25岁女子入职一物业公司,在入职的第3个月,被公司发现上班期间与男同事在值班室、监控室里发生关系。自知转正无望,还有可能被开除,女子竟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为由,先提出离职。而后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法院这样判!(来源: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7月初,时年23岁的女子高某入职一家物业公司。 入职的第3个月,即2023年9月,高某在上班期间与男同事在值班室、监控室里发生关系,结果被物业公司发现。 当月物业公司便对高某作出考核不称职的评价。 自知转正无望,还有可能被开除,高某便在次月初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先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而后离开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一方的心情可想而知,在给高某发放完9月的工资后,又以旷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上班期间与公司男同事在值班室、监控室的行为严重践踏公司管理规定、严重玷污公司声誉为由向高某发出除名通知。 结果,高某拿到物业公司的除名通知后,转身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面对高某的控诉,公司不否认未给高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事实,但辩称是高某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高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将高某开除也无需向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而为了证明高某的违纪行为拿出相关视频并要求播放。 庭审中,高某认可在工作期间在公司监控室与他人发生男女不雅行为的事实。 本案该怎么判? 1、物业公司该不该向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虽然,《劳动合法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看待。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尽到诚信磋商的义务,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订立的,用人单位是不属于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 还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订立,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原因抗辩,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而具体到本案,虽然物业公司辩称之所以没有和高某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高某本人拒签,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高某亦不认可,最终未获得仲裁支持! 2、物业公司需不需要向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39条第2项、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像本案,物业公司没有给高某缴纳社保,高某也承认自己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那该如何处理? 其实,判断物业公司需不需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关键是看哪一方先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高某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高某已经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随后再以高某违规开除高某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就属于无效行为。 故而,仲裁审理后,不仅裁定物业公司向高某支付双倍工资补偿,还判令物业公司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最后,据悉,仲裁败了后,物业公司不服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没有支持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随后又提起上诉,最终还是败诉!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云南曲靖,25岁女子入职一物业公司,在入职的第3个月,被公司发现上班期间与男同事
闻花听叶
2025-03-07 12: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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