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为隐瞒婚外生女的事实,在已经生育的情况下,伪装成“孕妇”回家看望丈夫及16岁的女儿。丈夫通过村委会得知真相后,妻子开始躲着丈夫。丈夫到娘家讨要说法时,娘家人竟声称“妻子没错、是丈夫没本事”并要求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要告知妻子出轨对象是谁、女儿抚养费支付至大学毕业。妻子表示拒绝。
(来源:湖南卫视都市频道)
2007年,21岁的周先生经姑姑介绍认识19岁的陈女士,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
二人都是初恋,感情非常好。2008年,陈女士育有一个女儿。2015年,女儿上小学后,陈女士在家里附近找了一份销售工作。周先生则继续从事电焊工工作。
可陈女士自从出去参加工作后,人就变了。经常以出差为由不回家。一回家时,都提着大大小小几袋衣服和鞋子并声称是别人买来不要送给自己的。虽然周先生及其母亲都有点不相信,但也没有多说什么。
直到最后,家中一个杂物间的衣柜堆满了陈女士的衣服以及几个鞋柜的各种鞋子。
2017年,因原工作的店铺关门,并准备到外地经营,陈女士将女儿送到娘家照顾,自己则跟随老板陈某到外地继续上班。
期间,周先生看在陈女士的份上,曾通过熟人为小姨子及其丈夫找到了工作。
2023年,周先生将女儿接回家中照顾,妻子和以前一样,每月回家住几天就走。
2024年3月,陈女士突然和周先生说自己怀孕了,预产期在2025年1月8日左右。
同年11月27日,有人打电话给周先生称,其妻子于11月7日在医院产下一女婴,但父亲一栏中却填写为男子何某,且母亲陈女士婚姻状况一栏当中写着是“离异”。因此,对方说想和周先生核实一下情况。
因12月8日,陈女士回家看望女儿时,还是挺着“大肚子”的,周先生自认为,肯定是诈骗电话,并直接把电话挂断了。
可几天后,村委会妇女主任却找上门说,那个电话是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打来的,现在已委托村委会过来了解具体情况。
得知此消息后,周先生顿感不妙,并到医院了解情况,结果证实电话所述均属实。
也就是说,陈女士12月8日回家时的“肚子”是假的,事后周先生还得知,陈女士之前还在该医院做过一次终止妊娠手术。
那么妻子陈女士为什么要瞒着周先生呢?
一开始时,陈女士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后通过小姨子,周先生见到了陈女士,但其面对质疑却什么都不说,只要求离婚。
周先生这时才确信陈女士不仅婚内出轨,还与他人生育孩子。但陈女士不承认。就在二人发生争执期间,小姨子接岳父电话时,不小心说漏嘴“问题孩子不是他的”。
争吵过后,陈女士彻底“失联”,而小姨子坚称“姐姐没错”。被质问难道婚内与他人生孩子难道也没错么?小姨子更是反问称“你们有证据吗?”被怼到无话可说后,小姨子却又声称:“姐姐让你走法律程序”。
因找不到陈女士,小姨子连门都不让进。周先生只能是去找岳父母帮忙找人。
第一次见面时,他们说“我们管不了那么多”。第二次竟指责周先生说:“是你没本事,才会让妻子出去工作并导致出轨的,有本事男人的妻子,是不会出轨的。”
见岳父母是这般态度,周先生只能通过村委会去找人,但村委会也说,陈女士已经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无法解决处理。
近日,陈女士通过妹妹传话称:“要求离婚、女儿还有一年多就满18周岁,其愿意一次性支付3万元抚养费。不会再见周先生,有问题到法庭上和律师说就行”。
周先生同意离婚,但有两个要求:一是孩子是谁的?二是抚养费支付至大学毕业。
1、通过两人的生活经历来看,其实陈女士出轨早有迹可循,但周先生却没有发现。事后周先生也承认是自己放纵了妻子。
但在邻居看来,只是周先生没察觉而已。邻居大妈表示,女儿接回来后,就再没见过陈女士在家做过饭且还穿成花枝招展。
2、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陈女士背叛婚姻。
虽然陈女士及其家人均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孩子不是周先生的,但这是自欺欺人。即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女士背叛婚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即当周先生主张陈女士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女达到可以确信的程度时,除非陈女士能拿出亲子鉴定报告来反驳周先生、证明孩子是周先生的,否则,就要承担后果。
3、陈女士背叛婚姻,应少分夫妻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无论男女都负有忠诚义务,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并导致离婚的过错方。
民法典第1091条第5款规定,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对于周先生而言,侵权人是陈女士,除非构成重婚罪,周先生才能以被害人的身份从司法机关处得知孩子生父是谁且原则上陈女士只需支付18周岁止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周先生只能起诉离婚并通过陈女士少分一定比例夫妻财产的方式来作为补偿、至于其他诉求一般很难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