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老人到足浴店,要求技师进行特殊部位按摩,技师没有拒绝。按摩过程中,老人突然全身出虚汗,随后没有了动静。技师以为老人睡着了,没想到是去世了。老人儿子认为技师没有尽到责任,要求赔偿65万,对方不同意。老人儿子将技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63岁的老人李明(化名)过着独居生活,他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2024年7月15日中午,李明与老友相聚,饭桌上大家兴致颇高,李明也喝了不少酒。 下午3点左右,有些醉意的李明晃晃悠悠走进了由张悦(化名)经营的“舒心足浴店”。他进门后,一屁股坐在沙发上,对店员王芳(化名)表示要做个足浴按摩。王芳让李明稍等,便去准备足浴所需的物品。趁王芳离开的间隙,李明自行脱了外套和鞋子,躺在了足浴椅上。 王芳准备好东西回来后,李明提出了过分的要求,希望王芳为其按摩隐私部位。王芳一时不知如何拒绝,竟鬼使神差地点了点头。在按摩过程中,李明行为越发不规矩,手不时往王芳身上触碰。此时,王芳察觉到李明的手满是汗水,而且在服务时,明显看到他额头、身上不停地冒汗。就在王芳准备询问时,李明嘴里突然吐出一些呕吐物,随后便开始打鼾,王芳以为他睡着了,便停止了服务,心里想着等他睡醒酒也就醒了。之后王芳在旁边玩起了手机,不久便离开了房间。 一个多小时后,王芳再次回到房间查看,发现怎么叫都叫不醒李明,这才慌了神,赶忙拨打了120和110。李明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结果为:脑溢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次日,李明的子女赶到医院,听完医生对病情的分析后,无奈选择带父亲出院。7月20日,李明在家中离世。 李明的子女认为足浴店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向足浴店老板张悦和技师王芳提出索赔。遭到拒绝后,他们一纸诉状将足浴店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明家人在法庭上义愤填膺地陈述诉讼理由:1、王芳在为父亲提供服务时,明明已经发现他突发呕吐、呼吸加重、边喘边打鼾等异常状况,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任由父亲独自躺在足浴椅上近两个小时。她不仅没有尽到及时施救的义务,还在旁边玩手机,对我父亲的生命健康不管不顾。
2、父亲在足浴店接受服务期间突发疾病,被告张悦作为足浴店的经营者,王芳作为直接服务人员,基于服务合同关系,对父亲负有救助义务。他们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医院的诊断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正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父亲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所以,要求二被告承担40%的过错责任,赔偿他们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 而被告王芳和张悦在法庭上也进行了辩解。 王芳表示:当时真的以为他只是睡着了,毕竟喝了酒,打鼾也正常。而且他提出的要求让其很为难,作为一个女孩子,不敢轻易激怒他。
等发现叫不醒老人,第一时间她就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其已经尽到了所有能做的。老人本身就有高血压,这才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不能怪她! 足浴店老板张悦则表示:员工在发现情况不对劲后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而且客人自身的健康状况他们并不了解。家属后来放弃治疗,这也对结果产生了影响。他们经营足浴店一直都遵守各项规定,不能因为这件意外就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对王芳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悦是足浴店的经营者,王芳是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芳在笔录中承认,当天下午3点多就发现李明全身出汗、呕吐甚至昏迷不醒,但她没有及时送医,也没有及时报警,直到李明昏迷一个多小时后才拨打120和110,她明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明接受抢救迟延存在过错,应当对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在张悦经营的足浴店接受服务是其自由行为,其自身疾病发作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足浴店一方承担本次事故15%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明自行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核算,法院认定李明家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为92万元,判决足浴店老板张悦支付李明家人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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