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民宿老板在网上花了3000多元买了一个小熊放在前台当摆件,万万没想到却被人起诉,以侵犯展览区为由,索赔38000元。民宿老板懵了:“我买的时候也不知道是假的!”“要告也是告商家,为什么要告消费者?” 对此,淘宝商家表示,图片及素材都是自己网上找的,自己也不知道这种外观注册了专利! 原告公司委托人则表示:放在家里无所谓,但摆在经营场所就侵犯了我们展览权!小熊摆件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民宿老板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了,接受三四千块和解的话,可以撤诉!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展览区是个什么鬼,我买个衣服难道还不能穿着出门了?穿着出门就侵犯了展览区? 有网友表示,我买的东西,所有权就归我,我想放哪里就放哪里!就算的假货,你应该找卖家! 还有网友甚至表示,这就是敲诈勒索!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什么是展览权? 2、展览区不适用一次销售即权利用尽。 一次销售即权利用尽,又称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指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或赠与。 基本就等同于大家所说的我买的东西,我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也就是说,展览权并不存在一次销售即权利用尽,该权利并不因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移转,而天然由复制件所有人行使,故即便合法取得权利作品复制件,要行使展览权还需另行单独授权。 同时,著作权法第59条对著作权领域的合法来源问题进行了单独规定,即“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即便涉事民宿老板提交购买小熊的订单、发票、银行账单等证据,也仅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其自第三人处购买所得,但无法证明其获得了展览权的单独授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原告公司向民事老板索要38000元是否合适? 关于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 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3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26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原告公司向民事老板索要38000元是否合适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河南开封,民宿老板在网上花了3000多元买了一个小熊放在前台当摆件,万万没想到却
闻花听叶
2025-03-07 16: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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