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70岁大爷再婚生下一个智力缺陷的儿子,他没钱,却想给儿子花8500元请个住家保姆,竟要求跟前妻生的女儿,每月出5000元供养儿子。女儿:你生的凭啥要我养?我是他姐又不是他妈。大爷一怒之下,把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太意外。
1996年,离婚后的沈大爷又梅开二度,重新组织了家庭。
沈大爷和前妻感情不和,快刀斩乱麻离了婚,女儿跟他一起生活。
女人离婚后,心里有了创伤,可能很难相信男人了。
但男人婚姻破裂后,却还是相信爱情,空床期没多长,就又有人给暖被窝了,完全不顾女儿的感受,直接给她娶了个后妈。
没多久,沈大爷跟二婚妻子生了个大胖儿子,他也是儿女双全,人生美满的人了,夫复何求呀?
可他没高兴多久,却发现儿子竟然有智力缺陷,他一下子如坠深渊。
可毕竟是自己的亲骨肉,也不能扔了呀,看来得养他一辈子了,沈大爷想想就感觉日子没了盼头。
光阴荏苒,转眼他也成了70多岁的老头,儿子也而立之年了,他和老伴年事已高,照顾儿子心有余而力不足。
老两口一商量,决定给儿子请个住家保姆,可去家政一打听,每月保姆费竟高达8500元。
老两口退休金不高,去掉吃喝拉撒,根本承担不起,于是,沈大爷把主意打在40岁女儿沈女士身上。
他叫来女儿,开门见山提出让她每月给自己出5000元赡养费,用这笔钱供养她的智力缺陷的弟弟。毕竟他们是亲姐弟,身上都流着他的血,打断骨头还连着筋呢。
对于父亲的道德绑架,沈女士很是恼火,当年父亲不顾自己的感受娶妻生子,现在又不管自己的死活,把他的责任强加在自己头上,凭什么?
每月5000元,父亲真是说的出口,她一个月收入,去掉自己小家庭的开销,所剩无几,日子过得也是入不敷出,可父亲不管这些,开口就要钱,她斩钉截铁拒绝了。
在沈女士看来,养残障儿子是父母的责任,她作为姐姐,有就支援点,没有可以一分不给,给是人情,不给是本分。
所谓的赡养费,其实是给弟弟的扶养费,父亲有退休工资,有收入,而且没到吃不上饭的地步。
父亲目前无需赡养,而她也没义务扶养弟弟,他有父母,不应该把这份压力推到自己的头上,她是姐姐,又不是妈,没这个道理。
沈大爷一看,女儿竟然六亲不认,一怒之下把她告上法庭,父女俩彻底亲情撕裂闹掰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具体到本案,沈女士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
但沈老伯目前虽有经济压力,但并没达到生活困难的程度,而且,他主张的赡养费实则用于供养残疾儿子,而非自身生活所需。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沈老伯虽年事已高,但并没证明他处于生活困难状态,而且,他要求的赡养费实际用途是支付儿子的保姆费用,而非用于自身生活。
因此,沈老伯主张赡养费的理由不充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此类家庭纠纷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公平原则。
沈女士作为姐姐,虽然对残疾弟弟有一定的道义上的关怀责任,但法律上并没规定她必须承担扶养弟弟的经济责任。
沈老伯要求女儿承担本应由父母承担的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此外,沈女士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也并不宽裕,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
法院最终驳回了沈老伯的诉讼请求。理由可能包括:沈老伯主张赡养费的依据不足,他并没证明自身处于生活困难状态;沈女士作为子女,虽然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该义务不应被扩大解释为包括扶养残疾兄弟姐妹的责任;以及考虑到沈女士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
最终,法院判决沈大爷败诉。
信源:纵览新闻 20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