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刚提的新车,到4S店办上牌手续,这中间,4S店员工开着男子的车去做底盘装甲,却给撞坏了,后备箱门变形了,拖了一段时间,才告诉男子,男子:我上完牌照了,这不成事故车了吗!要求4S店给换个新车,或者回购,而4S店却说是员工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男子反对:在工作期间出事,不该公司负责吗?
2025年2月25号,刚提了新车的黄先生和妻子开着车,到4S店办上牌手续。
到了4S店后,办理业务的人多,黄先生等了一会儿,工作人员告诉他,让他下午3点再办。
这中间,因为之前黄先生在买车的时候,4S店赠送了他一个底盘装甲,一名销售和黄先生说,既然要等这么久,就先把底盘装甲做了。
黄先生一想也是,就把钥匙给了这名销售。
黄先生和妻子觉得反正要等很长时间,中午也不能饿着肚子,两人就出去吃饭了。
等黄先生和妻子再次回到4S店里,销售单独把黄先生叫到谈话室,跟他说,哥,你的车撞了!
黄先生闻听此言直接懵了,有些难以接受。
销售还安慰他说,不是很严重。
随后,黄先生和妻子打算看看刚买的新车被撞成什么样了。
当二人看到车之后,才发现,撞的挺严重,车的后备箱的门都变形了,根本关不严,而那缝隙能伸进去两根手指了。
黄先生心疼车又无可奈何,他和销售说,这你们得赔偿啊!
销售提出一个方案,让黄先生用自己的保险修车,然后,4S店第二年把保险出险的浮动钱给黄先生报销它。
黄先生直接拒绝了,他不能接受这个解决方式。
黄先生说,我刚买的新车,才买了两天,我自己就抚顺、沈阳跑了一回,然后,你给我撞了,变成了事故车了。
在黄先生看了出事时段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后,他更来气了。
视频显示,下午2点13分钟,销售开着黄先生的车去做底盘装甲的时候,在上电梯时,车停的有些靠外面了,在上升过程中,车的备胎撞上电梯边沿,导致后备箱门变形了。
而与此同时,另一边的黄先生在办牌照,手续还没办完,因为他办手续时有一张交款手续截图,时间是下午2点57分。
黄先生非常气愤,如果销售在把车撞坏了后,第一时间告知他,那么,他就停止办牌照手续了,这样车也不用落在自己名下了,他会先谈赔偿问题。
可是,销售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反而是拖了一段时间,等黄先生回到店里,才告诉车被撞坏的事情。
事已至此,黄先生虽然心里憋屈,但是还要面对现实,他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希望4S给换一辆新车。
如果不行,希望4S店把这辆车回购回去,他再在店里重新买一辆同型号的车,这样谁也不占谁便宜。
销售表示,他可以承担车辆的维修责任,不用黄先生承担,这辆车不用换门,维修费用估计不到2000元。
而且,销售还说修完之后,这辆车也不会算事故车,也不给黄先生出险。
销售态度很积极,说这个事由他买单。
对于没有及时告知黄先生车子被撞坏一事,销售解释说,第一时间是通知领导,因为自己不能私自把车开回去。
他说,不能电话告知黄先生,想当面告诉他这个事。
而且,对于黄先生去上牌一事,销售说他并不知道。
可是,黄先生不认可,这不是你买单的事。
之后,4S店负责人出面了,他的一番话让黄先生的心情跌进谷底。
负责人说,黄先生已经买完了车,出了事故,与店里无关了。
因为店里有要求,不允许员工私自开客户的车,这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
如果是质量问题,店里会解决,一般来说,谁把车刮了,由谁来赔付。
黄先生直接反对,他认为销售是在工作期间出的事故,就应该由公司负责的。
负责人却不同意黄先生的说法,因为不是车辆的质量问题,坚持这事和公司无关。
最后,负责人表示过后可以约到一起,协商处理一下。
此事中,4S店销售在工作期间,私自驾驶黄先生车辆,导致车辆被撞坏,4S店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负责人称,4S店有规定不允许员工私自开客户的车。
但是,销售在工作期间,为了完成4S店赠送底盘装甲服务驾驶车辆,这一行为可视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此事,责任主体应为4S店,并非销售个人。
销售驾车给车辆造成了损害,构成对黄先生的侵权,因此,4S店要承担责任。
另外,销售是4S的员工,他造成了客户车辆损失且存在重大过失,4S店在赔偿完黄先生之后,可以向销售追偿。
此事中,黄先生的车被撞坏属于意外事件,而不是质量问题,换车似乎有些难度。
不过,黄先生可以先和4S店协商,要求4S店承担维修车辆、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等。
如果不成,黄先生可以拿着事发录像、买卖手续等相关证据,去提起诉讼,要求4S店赔偿相应损失。
用户12xxx52
没扯,没用,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