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人身保护令!”广东,女子和丈夫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并全心全意地照顾丈夫

重瓦下庆 2025-03-10 08:41:11

“已发人身保护令!”广东,女子和丈夫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并全心全意地照顾丈夫和家庭。后来因为丈夫经常对她进行家暴,拳打脚踢,女子毅然决然地和丈夫离了婚,然后想着再也不用被家暴了。没想到,前夫还骚扰、跟踪女子,甚至还追到她的工作单位!   (来源:纵览新闻)   黄女士是2021年的时候,和前夫李某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   黄女士和李某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   刚开始李某还好,只是脾气暴躁点,有些大男子主义,不至于动手。突然有一天,李某一巴掌扇在黄女士的脸上,接着对她拳打脚踢。   黄女士痛苦地哀求着,但李某却越发疯狂,第一次家暴后不久,李某又对黄女士进行了第二次家暴。   再后来,稍不如李某的意,李某就对黄女士拳打脚踢,所以结婚这几年,黄女士过得并不开心,身上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   彻底认清了李某的真面目后,黄女士下定决心,一定要摆脱这个恶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财产上黄女士一让再让,吃了很大的亏。   在黄女士看来,离婚后她就可以摆脱李某,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可现实却并未如黄女士所愿。   因两人生活在一个小区,离婚三年多,李某以女儿的抚养权、探望权为借口,多次找到黄女士家里,对其实施骚扰。   接着,又以抚养权纠纷为由,对黄女士进行威胁、跟踪,甚至是追到黄女士单位。   黄女士提出两人已经离婚了,李某呵呵冷笑,愈发的嚣张。法律怎么看待这件事?   1、两人离婚后,李某对黄女士的殴打、伤害,就不再是家暴,这点很重要。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暴这事说道非常清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黄女士和李某离婚后,两人不再是家庭成员关系,李某对黄女士的殴打、伤害,应该认定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李某法律责任。   2、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法院和公安机关考虑到家庭的特殊关系,一般会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纠纷的案件时,会考虑到纠纷婚恋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矛盾,具有偶发性,以及由此引发的案件与该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   进而在对另一方处罚的时候,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即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也没有太多的改变,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一个概念,李某对黄女士的殴打、伤害,不是家暴,而是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在黄女士伤情没有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情况下,民警亦应该介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李某的行为就进入到刑法的射程范围,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家暴和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有明显的不同,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具有偶发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往往是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长期性、周期性的特点。   我们一定要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区分开来,千万不能再对因家暴引发的案件,以“家庭矛盾引发”为由而从轻处罚。

目前,法院已发人身保护令,禁止李某骚扰跟踪黄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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