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6旬保洁员在收集垃圾时,意外在垃圾桶里捡到10万元现金。保洁员三观很正

吉祥说说社会 2025-03-10 17:06:41

安徽合肥,6旬保洁员在收集垃圾时,意外在垃圾桶里捡到10万元现金。保洁员三观很正,怕失主着急,赶紧报警,并把10万元交给警方。事后,保洁员说:我一辈子没见过这么多钱,但毫不后悔,不是自己的绝不能要!目前警方尚未找到失主。网友:垃圾桶里捡到的东西就是自己的,这泼天的富贵竟然不要?

(案例来源:大皖新闻)

66岁的严长江是六安人,家中有一儿一女,家里并不富裕。

严长江的老伴在老家一边带孙子一边干保洁工作。

为了补贴家用,他独自来到合肥,在富荣大厦找到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负责收集、分拣垃圾,然后运走。

3月1日晚上7点多,严长江像往常一样忙着手头的工作,穿梭在各个楼道收集垃圾。

当来到15层时,他发现垃圾桶内有一个手提袋,内有少量杂物,但拎起来沉甸甸的,他赶紧打开查看,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里面竟然是厚厚一摞现金。

严长江心脏剧烈的跳动,他一辈子都没见过这么多的钱,他感觉像做梦一样,有了这笔钱他就不用这么辛苦做保洁员了,和老伴也有养老钱了,就可以在家里含饴弄孙,颐养天年了。

财帛动人心,要说一点没有将这笔钱据为己有的想法都没有的,那是骗人的。

但严长江也只是在脑子里短暂地闪过这个念头。

他随即想到,这钱很可能是哪个业主不小心遗失的,这么一大笔钱丢了,失主肯定非常着急,他必须把这笔钱完完整整地归还给失主。

于是,他在原地等待,希望失主出现,结果,他左等右等也没等到有人来找这笔钱。

随后,他把这笔钱赶紧带到楼下放好,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很快民警赶到现场,这才得知这一摞现金足足有10万元。

事后,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业主群里发布了认领消息,业主们纷纷为严长江拾金不昧的行为点赞。

物业还因此奖励严长江一个月的工资,并号召全体工作人员向他学习。

目前这笔钱已经交到派出所,但尚未找到失主。

这件事曝光后,网友们说法不一:有人说不是偷的,不去抢,也不捡闹市街上的钱,垃圾桶里的。要我说实话,我做不到,如是那些送给贪官的钱,主家没发现也有可能,就算是富裕人家的钱也没什么,反正这丢钱的人不贫困。

还有人说:又没监控,又不是太多,放包里谁也看不见,该收垃圾收垃圾,就算他报警让他去垃圾处理找吧!

但更多人都为严长江的行为点赞,认为不是自己的财,万万要不得,到了手里,会损失更多。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网友认为在垃圾桶里捡到的10万元钱,这10万元钱应视为遗弃物,将这笔钱据为己有是不违法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严长江在捡到这笔钱后,没有将其据为己有,而是第一时间交给了警方处理,他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虽然这笔钱是在垃圾桶中捡到的,不能因此说明这笔钱就是遗弃物。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坚守做人的底线和道德原则。

2、如果严长江将这10万元据为己有,则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 270 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如果严长江起了贪心,将10万元占为己有,一旦被发现,失主亲告,严长江就构成了侵占罪。

一万元以上就认定为数额巨大,10万元最低要判2年以上,5年以下。

严长江虽然家庭清贫,但他儿女双全,家庭幸福美满,若因贪图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失去了这份珍贵,让自己陷入麻烦中,得不偿失。

3、严长江可以要求失主给予报酬吗?

《民法典》第三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严长江有义务将10万元归还失主,而不能以索要报酬为前提。

只有在失主自愿承诺给予报酬的情况下,严长江才可以接受报酬。‌

这里仅为普法之目的举例说明,在本案中,严长江面对10万元巨款都能坚守本心,未起贪心,足见其品德高尚。

他更不会为了区区一点报酬而违背自己的原则和良心,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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