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亦无权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协议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要点】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赵某1在签订《分家协议》以及翻建涉案房屋时并非前桥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在涉案院落建设房屋。其次,赵某2、王某与赵某1签订的《分家协议》实质上是将建设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家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3194号
北京三中院: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亦无权通过与集体经
王培聊社会
2025-03-13 0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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