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同学说,她最害怕办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类案件,因为数额特别难认定。 你认定多了,被告人不愿意,但是你认定少了,集资参与人一定会‘’大闹天宫’’,毕竟认定数额多少是由证据决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很多情况下是不一致的。 最近她又收到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件,她心里嘎蹬一下,但是看到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于指控事实无异议,是公诉机关抗诉的案件,而抗诉的理由是公诉机关少指控了2000余万元。 她说对于这种案件必须会发回重审,因为公诉机关属于追加起诉,而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等于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这个问题只有发回重审才能有效解决。 友友们,你们说呢???
这算不算诈骗[捂脸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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