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男子在婚礼前一天,与未婚妻发生激烈争吵,男子认为,即便是结婚后,也不会幸福的,遂将婚礼取消,另要求未婚妻归还15万彩礼、首饰钱以及恋爱期间的见面礼和压岁钱、酒席钱等共计375746.87元。岂料,未婚妻却表示,男子的转账都是无偿赠与,且钱早就花没了,遂拒绝归还,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徐某与郭某相恋3年多,在订婚仪式后不久,确定了举行婚礼的日期。
岂料就在婚礼开始的前一天,徐某与郭某因为琐事,爆发了激烈的矛盾。
冷静下来的徐某认为,两个人即便是结婚,以后的生活也不会幸福。
长痛不如短痛,索性取消了婚礼。
徐某还认为,为了操办这场婚礼,已经给郭某支付了15万的彩礼,还有三金首饰、酒店费用等。
另外,在两人交往的3年时间里,徐某还经常给郭某转账、发红包等。
零零碎碎加起来,也有30多万了。
可郭某却认为,这些钱都是徐某的自愿赠与,无需归还。另外,徐某给的15万彩礼,早就用于置办酒席,已经花没了。
多次沟通无果,徐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归还彩礼、酒店费用等共计375746.87元。
徐某所依据的,正是《最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适用该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该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与郭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徐某的主张,法院应予以支持。
郭某辩称:
第一,提出退婚要求的是徐某,郭某自身并没有过错。且徐某给的彩礼,均用于婚礼筹备。
第二,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徐某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自愿赠与的。
第三,为了维系两人的感情,郭某这3年时间里,同样付出了感情、精力与金钱,故徐某要求退还两人恋爱期间所有费用,对郭某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郭某主张无需退还彩礼等费用。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徐某给郭某转账的钱款,是否为无偿赠与。
无偿赠送是指赠予方将其所有的财产以无私奉献的方式,转移给接受赠予的人,而并不期望从对方得到任何回馈或报答。
也就是说,要想构成无偿赠与,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第一,赠予方必须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他们必须真实地表达出赠予的意愿;
第三,所要赠予的财产必须是赠予方拥有合法处置权的合法财产。
具体到本案,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系与郭某的感情,3年内多次给郭某转账,这些举动,均应视为无偿赠与。
故郭某无需进行归还。
另查明,徐某支付的15万彩礼,其中12万多用于两人的婚礼筹备,且已经正常消费,无法进行退还。
综上法院判决,郭某归还3万元彩礼给徐某。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