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顺,男子自建的房屋面临拆迁,可男子的房子却被认定为违建,不能补偿。男子认为既然不给补偿,那自己就做钉子户。可万万没想到,执法部门竟把男子的房子给强拆了。男子不服,将相关部门告上了法院。法院虽然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未同意男子的赔偿请求。在历经三次诉讼后,男子最终以败诉告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当初在自家宅基地房子边上,自行搭建了一间房子。后来陈某的宅基地房子遇到了拆迁,拆迁办经过统计后,将补偿方案发给了每位村民。
陈某看到补偿方案后,发现拆迁办少算了自己一套房子的面积,于是要求拆迁办重新计算。拆迁办重新审计后,发现并未少算。
陈某不服,认为自己宅基地房边上搭建的房子也应该列入补偿行列。可是拆迁办表示,这套房子是违建,并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无法作出补偿。
陈某一听不给补偿,于是就不同意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立志要做一个钉子户,直到拆迁办妥协为止。
然而陈某的坚持并未奏效,拆迁办趁着陈某外出之际,直接将陈某的自建房给强拆了。
陈某回到家后,看到已经变成一片废墟的房子,气得将相关部门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拆迁办的做法已经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强拆,侵犯了陈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对此,陈某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并且要求另行安置一套同样大小的房子。
但是相关部门却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违法建筑即便强拆了,那也不能按照市场价补偿,顶多补偿一些材料费。
陈某不同意只给材料费,于是再次将相关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赔偿被强拆房子内的物品的直接损失。
同时陈某提出,拆迁办发布的《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系复印件,且不完整,不能作为拆迁的依据。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既然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已经被认定违法,那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向陈某作出相应的赔偿。
本案目前的争议焦点是:
第一,相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系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第三,被强拆房屋内的具体物品损失是多少?
首先,在陈某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系复印件提出质疑后,相关部门当庭提交了原件以相关批复。
因此,从程序上来讲,该《报告》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可以作为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其次,陈某所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过渡费、搬迁补偿费、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偿费以及择地安置等费用。
其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可以依据《房屋面积调查汇总表》以及《附属设施实物指标调查成果表》来确定的。
对于这两份表格,是当地根据陈某所在村落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进行绘制,且已经经过了公示,故可以作为计算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的依据。
而过渡费、搬迁补偿费以及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偿费,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标准来计算的。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被强拆的房屋属于砖混结构,故按照正常拆迁补偿标准的20%予以赔偿。
同时,按照陈某所列屋内物品被毁清单,酌情认定装修装饰等附属设施的赔偿费用为10000元,家电家具等损失为30000元。
法院判决后,陈某对屋内物品直接损失40000元的认定表示认可,但对拆迁标准20%的赔偿数额表示不满,认为太少了,于是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可是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都未支持陈某的主张。
最终,陈某拿着再审裁定书,只能望天长叹。
大家认为该赔偿多少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