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都交了,凭什么不给理赔?”上海,一母亲给孩子购买了保额为五十万元的重疾险,每年缴费4600余元。不料,在保险期间,孩子却因突发疾病离世,母亲伤心不已,遂在事后拿着保单来到保险公司理赔,竟被告知不符合条件,拒赔!(来源:西瓜视频) “我本以为买保险是给家人的保障,没想到到头来却成了一场空!”家住上海的李女士声音带着哽咽,内心满是愤懑与不甘。 谁能想到,她精心为儿子挑选的保险,在真正要用的时候,却成了一纸空文。 事情还要从3年前说起,那时,李女士产下孩子,初为人母的她,满心都是对孩子未来的担忧和期许。 在朋友的推荐下,李女士了解到了一款重疾险,业务员信誓旦旦地保证:“这份保险是给孩子的‘护身符’,每年只需缴纳4632元,一旦孩子患上合同里的重大疾病,最高能获得50万元的赔付,以后孩子的健康就有保障了!” 李女士心动,虽然那时家里条件不是很好,但想着是为了孩子,她咬咬牙便签下了合同。 此后的三年,李女士每月都会按时缴纳保费,从未有过一丝懈怠。 然而,命运却对这个家庭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今年年初,孩子突然发起高烧,李女士以为只是普通的感冒,喂了药后便让孩子早早休息。 可到了半夜,孩子的情况急转直下,呼吸急促,脸色苍白,李女士和丈夫急忙将孩子送往附近的医院。 “暴发性心肌炎!情况危急,马上抢救!” 医生的话如同一记重锤,让李女士和丈夫更加提心吊胆。 然而,仅仅三个小时后,医生却无奈地走出抢救室,摇了摇头,孩子没了! 突如其来的打击让李女士痛心不已。 料理完孩子的后事,李女士拿着那份保险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想着至少能得到一些经济上的补偿,缓解内心的伤痛。 可没过多久,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却让她彻底寒了心。 “我们审核后发现,孩子的病情不符合合同中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语气冰冷。 原来,保险合同里有一条不起眼的规定:心肌炎需持续至少要半年以上,才符合重大疾病赔付标准。而李女士的孩子从发病到离世仅仅几个小时,根本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我的孩子都没了,他们却在这抠字眼!”李女士愤怒地说道。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交了三年保费,关键时刻保险却成了摆设。 经交涉,保险公司最终只愿退还李女士此前缴纳的13800元保费,至于50万元的保额,公司则拒绝赔偿。 李女士不甘心就这样被拒赔,于是她找来律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明显是保险公司在玩文字游戏,其心可诛! 我们都知道,对于保险公司一方所出具的保险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保险公司)有义务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简单来说,如果保险公司未对“心肌炎需持续至少半年以上才符合赔付标准”这一关键条款向李女士充分提示和说明,该条款可就能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此外,《保险法》第30条也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解释。 李女士的孩子所患暴发性心肌炎虽病程短,但严重危及生命,从普通人理解与常理角度,这应属重大疾病。 如果合同对“重大疾病”“心肌炎理赔条件规定不明,则按不利解释原则,院方也应支持李女士诉求。 可见,即便保险公司言之凿凿,也不能就此轻易拒赔。 最终,经法院一番审理后,判定由保险公司继续向李女士履行赔付义务,即向其赔偿50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女士很是满意,也算是在孩子离世的伤痛中寻得一丝慰籍。 此外,广大网友对法院的判决纷纷拍手称快,有人说,“保险公司就是这样,保费拿到手,解释权也在它那里,于是千方百计的不赔少赔。最好就是只进不出。” 就个人而言,如今的保险行业的确要进行整治,尤其是在条款制定与理赔执行方面,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切实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不然,不出事还好,一出事,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保险的意义又何在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保险费都交了,凭什么不给理赔?”上海,一母亲给孩子购买了保额为五十万元的重疾险
沛山评生
2025-03-19 1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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