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冲动了!天津,男子被单位拖欠近一年的工资,在多次索要未果后,竟于半夜溜进公司行极端自缢身亡。而后,男子的家属将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90万余元,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来源:闽南网) 事情是这样的,张先生原本是当地一家公司的员工,其从2017年11月起,公司开始拖欠他的工资。从一个月、两个月,一直到2018年9月份,在此期间的工资却一直没有发放。 他也曾数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讨要工资,但得到的却总是模棱两可的答复,工资迟迟未能发放。 2018年10月至12月,身心俱疲的张先生再也无法承受,他选择不再去上班。 张先生不仅要承受生活的压力,还要面对工资被拖欠的困境。 可能是由于想不开,张先生在12月份的某一来夜间,偷偷来到其所在的公司,最终采取自缢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对此,张先生的家属悲痛欲绝,在处理完后事之后,他们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逝去的亲人讨回公道。 对于该公司拖欠张先生工资的行为,张先生的家属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令由公司赔偿包括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近88000元。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劳动纠纷,更是导致张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 于是,张先生的家属又将公司再次起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90多万元。 张先生家属表示,张先生被逼得走投无路,才会在公司车间里自缢。公司不支付应给的劳动报酬,让整个家庭生活困难,这就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公司必须为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对此,公司一方对张先生的不幸离世表示遗憾,但强调,张先生是自杀,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其生命权的具体行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争议,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又会如何评判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 公司一方拖欠张先生数月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系不争的事实,双方之间产生了劳动纠纷。 张先生随后在公司自缢,张先生家属为此诉请的是侵权纠纷。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这里,争议的关键是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同张先生自杀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一方对此存在过错与否? 本案中,虽然公司拖欠工资使张先生生活困难,但在一般情况下,拖欠工资并不通常会直接导致员工自杀。 张先生自杀是一个独立的介入因素,切断了公司拖欠工资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故难以认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从过错角度来看,公司拖欠工资可能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并不等同于对张先生命权侵害的过错,公司并没有希望或放任张先生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也难以认定其存在过失。 显然,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从合法的途径解决,公司没有对张先生实施侵权行为张先生的死亡同公司不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其实,张先生大可不必行此极端的,毕竟,还有什么能比生命更值钱的呢? 对于公司的欠薪行为,张先生也并未无路可走,其可通过向劳动监察、仲裁等相关部门提交证据加以维权,同样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起诉等。 总之,道路千万条,总有一条康庄大道能解决他的问题。 如果张先生当时可以采用法律途径加以维权,或许又是另一番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太冲动了!天津,男子被单位拖欠近一年的工资,在多次索要未果后,竟于半夜溜进公司行
沛山评生
2025-03-20 15: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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