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应当综合货币出资存入银行开设账户、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予以认定。被申请追加人仅依据公司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即主张其有理由相信聂某斌已实际出资,不予支持。2、一审法院已查明公司收取发起股东入股款项的银行账户并不存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结合被申请追加人无偿受让股权这一事实,一、二审法院推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5990号
我妈突然变成国企董事长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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