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物业道歉,不慎被车压!”湖南,大妈因儿子的新车被小区升降杆砸坏,背对入口坐在路中间,要求物业道歉。期间,一辆白色轿车进入小区,不慎将大妈碾压致伤。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89414.12元损失未获赔偿,大妈遂起诉物业要求承担。法院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信息来源:广西交通台) 事发时间在,22年10月11日下午1时50分,杨某与儿子姜某乘坐新购车辆,心情愉悦,准备外出游玩。 当车驶至小区东门时,因姜某的车牌未录入物业系统,道闸杆未能自动升起,车辆受阻。 杨某见状,主动下车前往物业岗亭,请求开启道闸以便通行。物业人员迅速响应,开启了道闸。 然而,就在姜某准备驶出之际,后方一辆车迅速超越,抢先通过。 姜某紧随前车试图驶出,不料!道闸杆突然落下,砸中汽车引擎盖。 姜某气愤地将车停在小区门口,与母亲杨某一同下车,前往与物业工作人员交涉。 物业经理与保安队长迅速到场,与母子二人协商解决事宜。 不料,杨某的丈夫得知此事后,驾驶小货车赶到,将车横在小区入口,阻断了通行道路。 旁人劝姜某勿扩大事态,姜某思量后认同,遂将车驶离小区出口外。 杨某见儿子驾车离去,便坐在小区出口,坚决不起身。 姜某停车后返回,试图扶起母亲杨某。杨某起身后与物业人员再次争执,情绪激动,背对小区入口,重新坐回路中央,阻挡通行。 工作人员见状,连忙上前劝阻,但杨某坚持不起,执意要求物业赔礼道歉。 此时,宋某驾驶白色轿车进入小区,或因视线盲区未注意到路况,车辆径直撞向坐在路中的杨某,致其被卷入车底。 杨某不幸被卷入车底,目击者赶忙上前拍打车身呼喊停车。 然而,不幸发生,杨某因此受伤。 杨某本可避免此次事故,但她背对小区入口坐地,宋某驾车经过时因前方道闸遮挡,未注意到她,导致杨某被卷入车底。 道闸开启,两车交汇,右侧车驶出,左侧车驶入。宋某驾驶的白色轿车进入后,因前方小货车阻挡,便向右转向。 由于小区入口路况复杂且地面视线不佳,加之司机经验不足,不慎碾压了杨某。 杨某若面向小区入口而坐,本可察觉来车,但她背对入口坐于路中,车辆驶入时未能及时反应,导致被卷入车底。 她应与物业协商解决纠纷,而非采取坐在小区入口路中央的极端行为。 交警判定,杨某与司机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因此,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宋某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本案判定宋某与杨某责任相当,表明宋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驾驶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若属该机动车责任,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份额,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若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则由责任人自行赔偿。 法院判定:杨某的损失,总额为351534.92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60%责任,赔偿杨某256515元。 宋某自愿赔偿杨某5605.8元。 然而,杨某仍有89414.12元的损失未获赔偿。 杨某认为,物业应对此事负责,安保措施不到位,因此她坚持要求物业赔偿她之前交通事故中未获赔的89414.12元。 法院裁定,物业在此事件中无需承担责任。 为何物业无需担责? 有网友指出,杨某因与物业纠纷占据小区出口的行为不妥,但物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也负有责任。物业应封闭出口并报警,待警方处置后再恢复通行。 那么,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阻碍交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机动车在单位及居民区内须缓行礼让行人,并遵循限速标识,严禁任何阻塞交通的行为。 小区出口作为道路的一部分,杨某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交通阻碍。 杨某丈夫将小货车横置于小区入口,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此行为构成交通妨碍。 作为成年人,杨某理应预见坐在小区门口路中央的风险,因此她与司机宋某负有同等责任。 法院判定,尽管杨某受伤,但物业遵循正常程序操作升降杆,未构成侵权责任。 此外,杨某儿子的车辆虽遭升降杆撞击,但未产生实质性损害。 杨某受伤后,司机宋某与保险公司已进行部分赔偿。 物业对杨某进行劝阻,但其执意置身险境,故须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杨某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对此怎么看?
“老人要求物业道歉,不慎被车压!”湖南,大妈因儿子的新车被小区升降杆砸坏,背对入
博仑有意思
2025-03-20 20: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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