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一女老师拍照时,身后学生被其绊倒摔伤,送医检查为左肱骨骨折,建议保守治

小峰聊社会 2025-03-22 20:49:51

北京大兴,一女老师拍照时,身后学生被其绊倒摔伤,送医检查为左肱骨骨折,建议保守治疗,花费1142.4元。事后幼儿园仅愿承担医疗费。家长认为幼儿园和女老师未尽到义务,遂起诉,索赔治疗费1142.4元、护理费360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补课费27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78002.4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女老师王某在幼儿园担任班主任,幼儿李某是她的学生。2021年11月15日,王某在班级组织活动并拍照留念,为找最佳拍摄角度,她不断后退,却未注意到身后的李某,导致李某被绊倒受伤。

发现情况后,王某迅速通知幼儿园和李某家长,将李某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李某左肱骨骨折,需保守治疗并定期复查,治疗费用1142.4元由李某父母承担。

李某父母认为,孩子受伤,幼儿园和王某难辞其咎,于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将两者告上法庭,索赔总额78002.4元,包括护理费、交通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及各方供述,王某在拍摄期间不慎绊倒李某,导致其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幼儿园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王某作为幼儿园工作人员,上班期间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家长要求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结合李某父母提交的伤情报告等证据,认为其主张数额合理,判决幼儿园支付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宣判后,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有三:一是李某受伤属意外事故;二是幼儿园已及时送医并关心李某恢复情况;三是原审关于误工期、营养期、护理费偏高。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本案中,李某受伤后由其母亲一人居家照顾,二审法院参照当地护工市场劳务报酬,酌情确定护理费赔偿数额18000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因幼儿园未能就营养期、护理期等提供必要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幼儿园诉求,维持原判。对此,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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