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胡闹了!北京,女子中专毕业之后,在丈夫的一系列操作下,来到丈夫开的诊所里上班,并长期以医生的身份给患者提供治疗服务。岂料,在一次给病人进行输液治疗时,病人输液半个小时后出现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被公干机关传唤到案,虽然女子赔偿受害人家属80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旧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可女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被害人死亡是医疗事故,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侯某1998年从中专毕业,毕业时,并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亦没有取得执业药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后经朋友的介绍,侯某与某诊所负责人李某相识并结婚,后在李某的操作之下,侯某来到李某所在的工作单位上班。
工作流程熟悉之后,在李某的默许之下,侯某开始以“医生”的身份,长期独立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孟某来到诊所进行治疗,侯某在没有开具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在药房中给孟某配药,并以输液治疗的方式,给孟某进行注射。
岂料,孟某在注射之后半个小时内,出现了呼吸困难等严重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相关专业机构的检验鉴定,孟某符合药物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次日,公安机关依法将侯某传唤到案,侯某害怕了,主动赔偿了孟某家属80万元,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当各类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而需面临民事、行政及刑事等多种责任时,无论是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皆不会干扰或抵消其应履行之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犯罪分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法院认定侯某犯“非法行医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侯某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因独立行医导致他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综上法院判决侯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侯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第一,侯某承认自己并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事实,但是自己从事该项工作多年,已经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二,侯某曾对孟某进行询问,是否对特殊药物过敏,经过确认之后,侯某才给孟某配的药。
第三,孟某出事后,侯某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该减轻处罚。
综上,被害人死亡应该属于医疗事故,请求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
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工作人员。
具体到本案,虽然孟某的死亡,是因为治疗措施不当导致,但是侯某因为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资质,法院认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侯某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
用户98xxx53
这个判决本质上不是以事实为根据,就像只要医院认可的精神病人杀了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有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资质。法院审判可以去掉“以事实为根据”